索引号:000014348/2024-00294
发布机构: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名称:邯郸市医疗保障局对政协邯郸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555号提案的答复
文号:邯医保函〔2024〕第77号
主题分类: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1日
效力状态: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B
邯医保函〔2024〕第77号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对政协邯郸市第十三届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555号提案的答复
刘金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恢复一般诊疗费制度提高村医看病报销积极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医保政策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方面
基层医疗机构是国家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持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对于实现全民健康、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医疗保障部门高度重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功能,采取多种措施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一)完善基层医疗保障政策,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为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群众在基层医疗机构“看好病、少花钱、少跑腿”工作目标,让参保群众“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慢病康复回基层”,促进分级诊疗,减轻患病群众及家庭就医负担,门诊方面,我市参保居民在我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居民医保基金按50%比例支付,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75元,超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年度内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剩余部分,逐年累计使用;住院治疗方面,一级及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始终不低于90%。除少数特别规定的药物外,群众日常用药在基层医疗机构均可正常报销。
(二)筑牢基层网底,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实行乡村一体化改革,促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办〔2023〕41号)要求,将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纳入率100%;符合条件的非一体化村卫生室应纳尽纳,更好地实现了“小病不出村”,打通医保服务“最后一公里”。
二、关于是否可以恢复一般诊疗费政策
我市2019年11月11日印发《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般诊疗费实施意见》(邯医保发〔2019〕63号),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实行一般诊疗费制度。但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发现一般诊疗费实施成效不明显。且后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家医保待遇清单文件精神,我省医保信息系统取消了对一般诊疗费项目的结算支持。为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我局结合我市医保基金实际情况,经与卫健部门共同沟通调研,最终确定将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察费标准由1元提高为4元,更加直接体现医务人员服务价值,在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的背景下,助力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三、对于村卫生室管理方面
保障村卫生室正常运营、药品采购、调动村医积极性方面主要为市卫健部门职责管理范围。经我局与邯郸市卫健部门沟通,目前主要工作如下:
(一)为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有效保障乡村医生的收入、待遇、流动、晋升渠道。邯郸市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全市214家乡镇卫生院与5573所村卫生室实行人员、财务、药械、业务、准入退出、绩效考核等一体化“十统一”管理。村医实行“乡聘村用”,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基本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按季进行绩效考核发放,按规定为乡村医生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每年将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集体产权村卫生室水、电等运维费用,按照“保重点、保必须”的原则,结合地域特点和自身财力由县级财政给予适当保障,保障村卫生室正常运转。
(二)随着新医改政策的持续深入推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巩固完善。目前,我市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需药品从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用药负担。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力度,按照政策规定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给予补助,基层医务人员收入得到保障,乡村医生收入稳中有升,工作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
为持续提升参保群众获得感,更好促进分级诊疗,实现“看好病、少花钱、少跑腿”医保工作目标,我局将在下步工作中,对如何在国家、省医保政策范围内提高参保群众基层医疗机构医保待遇进行研究探讨,进一步完善我市医保制度政策体系。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1日
领导签发:李彪
联系人及电话:王文静3106667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