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5-10582
发布机构: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名称:邯郸市医疗保障局对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096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无
主题分类: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0日
效力状态: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B
邯医保函〔2025〕第101号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对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第096号建议的答复
卢海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轻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负担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暂停上调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的意见
(一)国家、省层面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由个人缴费和财政配套两部分组成,两部分具体数额均为变量,国家医保局每年按照一定的费率确定居民医保缴费最低标准。省医保局在集中征缴期(每年9月至12月底)启动前结合本省实际研究确定本省具体数额并向社会公布,税务部门负责征缴个人缴费部分。
(二)我市居民医保费个人缴费标准。河北省多年来一直执行全国最低缴费标准,2018年我局组建以来,一直按要求执行省缴费标准。国家考虑到特殊困难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救助基金和财政资金对部分特殊困难群众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了一定比例的资助。其中,使用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参保政策也由省统一规定。
关于您提出的“全国不应统一强制调整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应允许各省市区根据自身医保基金的运行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调整个人缴费标准及其调整幅度,以此减轻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的缴费压力”意见,国家在制定最低缴费标准时,经充分测算使该标准尽量贴合经济较不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而经济较发达地区可在此基础上自行调高缴费金额(例如北京市老年人:430元/年;学生儿童:405元/年;劳动年龄内居民:750元/年。上海市70周岁以上:655元/年;60-69岁:825元/年;19-59岁:995元/年;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大学生:355元/年)。根据目前我市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的运行情况,国家制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符合我市居民整体的医疗需求水平。
关于您的建议,我局将向国家、省医保局反映。
二、关于“建立参保激励机制”和“允许门诊统筹报销限额结转”的建议
我省目前已建立参保激励机制。根据《河北省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若干政策措施》(冀医保发〔2024〕7号)文件精神,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提高大病保险待遇。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前期积累的奖励额度继续保留。
除省政策规定外,根据我市《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邯医保规〔2022〕1号)第七条规定,参保缴费年限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挂钩。每连续参保缴费5年(自2021年缴费起),住院报销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累计提高比例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第十八条门诊待遇部分规定,我市参保居民在我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居民医保基金按50%比例支付,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75元,超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年度内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剩余部分,逐年累计使用。
您提出的建议对我市医保改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我们将持续完善医保制度设计,稳步优化待遇保障,着力减轻群众缴费负担。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5日
领导签发:李彪
联系人及电话:王文静 3106667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