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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邯郸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

2025/12/31 2.0w 阅读 503 点赞

索引号:000014348/2025-11205

发布机构: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名称:关于对《邯郸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

文号:无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1日

效力状态

关于对《邯郸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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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对《邯郸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冀南新区医保中心、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收支平衡、可持续运行,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对《邯郸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邯医保规〔2021〕1号)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条款印发如下:

第六条参保居民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年度累计达到1.745万元后,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二、第七条进入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支付,标准为:

1.74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费用段,支付比例为60%;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费用段,支付比例为70%;

20万元以上的费用段,支付比例为80%。

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连续参保人员、零报销人员和断保人员按照《河北省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若干政策措施》(冀医保发20247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5年9月23日印发的《关于对邯郸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邯医保规20252号)同时废止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邯郸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3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