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5-11205
发布机构: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名称:关于对《邯郸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
文号:无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1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财政局
关于对《邯郸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冀南新区医保中心、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收支平衡、可持续运行,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对《邯郸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邯医保规〔2021〕1号)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条款印发如下:
一、第六条参保居民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年度累计达到1.745万元后,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二、第七条进入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支付,标准为:
1.74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费用段,支付比例为60%;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费用段,支付比例为70%;
20万元以上的费用段,支付比例为80%。
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连续参保人员、零报销人员和断保人员按照《河北省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若干政策措施》(冀医保发〔2024〕7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5年9月23日印发的《关于对〈邯郸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邯医保规〔2025〕2号)同时废止。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邯郸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