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5-11201
发布机构: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名称:关于对《邯郸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
文号:无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1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
关于对《邯郸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
邯医保规〔2025〕8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冀南新区医保中心、财政局、税务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对《邯郸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邯医保规〔2024〕5号)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现将修订条款印发如下:
第五十一条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17万元。
第五十四条 异地就医待遇
(一)异地临时外出就医。异地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就医地直接结算的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需回参保地手工报销的执行参保地医保目录。
1.普通门诊。无需备案,不提高起付标准,不降低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
2.住院待遇。
(1)京津及省内其他统筹区临时外出就医无需备案,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不降低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6%,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8%。退休人员相应提高三个百分点,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87%。
(2)跨省(不含京津)临时外出就医实行备案管理,特殊情况可先行住院,报销前补办备案,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认定为急诊抢救的视同备案。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不降低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1%,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8%,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3%。退休人员相应提高三个百分点,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82%。未经备案住院的,各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在跨省(不含京津)临时外出就医待遇基础上分别降低10个百分点。
(二)异地长期居住。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在就医地直接结算的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需回参保地手工报销的执行参保地医保目录。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均执行我市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一经备案,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变更。
1.京津及省内其他统筹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备案地之外京津及省内其他统筹区临时外出就医的,无需备案,执行京津及省内其他统筹区临时外出就医待遇标准;因病情需要转往备案地之外跨省(不含京津)临时外出就医的,应办理跨省(不含京津)临时外出就医备案手续,执行跨省(不含京津)临时外出就医待遇标准。京津及省内其他统筹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返回参保地居住的,应及时向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注销京津及省内其他统筹区异地长期居住备案有关手续;未办理的,在参保地就医执行京津及省内其他统筹区临时外出就医标准。
2.跨省(不含京津)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京津冀临时外出就医的,无需备案,执行跨省(不含京津)临时外出就医待遇标准;因病情需要转往备案地之外(不含京津冀)临时外出就医的,应办理跨省(不含京津)临时外出就医备案手续,执行跨省(不含京津)临时外出就医待遇标准。跨省(不含京津)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返回参保地居住的,应及时向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注销跨省(不含京津)异地长期居住备案有关手续;未办理的,在参保地就医执行跨省(不含京津)临时外出就医标准。
修订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邯郸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
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