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5-11208
发布机构: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名称:关于对《邯郸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保障办法》第十一条进行修订的通知
文号:无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1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财政局
关于对《邯郸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保障办法》第十一条进行修订
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冀南新区医保中心、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政策,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对《邯郸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保障办法》(邯医保规〔2025〕5号)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现将修订条款印发如下:
第十一条 跨省(不含京津)临时外出就医,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支付比例在第八条相应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京津及省内其他统筹区临时外出就医,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支付比例在第八条相应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其中有年度支付限额的门诊特殊病支付比例不变。
修订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邯郸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