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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的政策解读

2025/12/31 1.4w 阅读 302 点赞

索引号:000014348/2025-11206

发布机构: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名称:关于对〈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的政策解读

文号:无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1日

效力状态

关于对〈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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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不断推进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坚持和完善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邯医保规〔2022〕1号)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十八门诊待遇 第一款

(一)普通门诊待遇。参保人员我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50%比例支付,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400其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限额320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限额80元。超出年度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年度报销限额每年年底清零。保留原普通门诊历年累计限额,累计限额使用不限年度,不再新增累计限额,优先使用400元年度限额通门诊实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

第十九条 住院待遇 第一款

当年度首次住院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市域县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市域内二级及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起付标准比同级综合医院下降一级。

当年度第二次及以后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基础上降低5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不再区分住院次数,均执行首次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一次住院是指办理一次入院、出院的过程。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未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不视为一次住院。

第二十一条 异地就医待遇

(一)异地临时外出就医。异地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就医地直接结算的就医地医保目录需回参保地手工报销的执行参保地医保目录

1.京津及省内其他统筹区临时外出就医需备案,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不降低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

2.跨省(不含京津)临时外出就医实行备案管理,特殊情况可先行住院,报销前补办备案,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认定为急诊抢救的视同备案。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不降低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未经备案的,各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在跨省不含京津临时外出就医待遇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异地长期居住。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在就医地直接结算的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需回参保地手工报销的执行参保地医保目录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执行我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一经备案,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变更。

1.京津及省内其他统筹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备案地之外京津及省内其他统筹区临时外出就医的,无需备案,执行京津及省内其他统筹区临时外出就医待遇标准;因病情需要转往备案地之外跨省(不含京津)临时外出就医的,办理跨省(不含京津)临时外出就医备案手续,执行跨省(不含京津)临时外出就医待遇标准。京津及省内其他统筹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返回参保地居住的,应及时向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注销京津及省内其他统筹区异地长期居住备案有关手续未办理的,在参保地就医执行京津及省内其他统筹区临时外出就医标准。

2.跨省(不含京津)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京津冀临时外出就医的,无需备案,执行跨省(不含京津)临时外出就医待遇标准;因病情需要转往备案地之外(不含京津冀)临时外出就医的,办理跨省(不含京津)临时外出就医备案手续执行跨省(不含京津)临时外出就医待遇标准。跨省(不含京津)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返回参保地居住的,应及时向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注销跨省(不含京津)异地长期居住备案有关手续未办理的,在参保地就医执行跨省(不含京津)临时外出就医标准。

执行全省统一激励约束政策。“第七条参保缴费年限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挂钩。每连续参保缴费5年(2021年缴费起),住院报销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累计提高比例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中断参保缴费的,取消报销比例提高部分。予以废止。

三、执行时间

修订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