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邯郸市
医保其他医保其他信息

对政协邯郸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403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2022/04/20 1.3w 阅读 313 点赞

索引号:000014348/2022-00371

发布机构: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名称:对政协邯郸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403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文号:无

主题分类: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0日

效力状态

对政协邯郸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403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字号: ""
是否同意公开:是

邯医保函2022〕第42

政协邯郸市第十三届委员会

次会议第403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薛日璐委员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建议”收悉,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根据《邯郸市医疗保障局、邯郸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邯医保规〔2020〕1号)、《邯郸市医疗保障局、邯郸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邯医保规〔2020〕2号),我市城镇职工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6%,二级定点医疗机构91%,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4%。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0%。

二、适当降低基层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

我市城镇职工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元。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县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主城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

三、向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

按照市医保局和市卫健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县域医共体居民医保按人头打包实际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邯医保发〔2022〕4号)规定,医保部门对纳入试点的县域医共体按月预拨医保基金,并由医共体向所辖医疗机构合理分配打包拨付的医保基金,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未纳入医共体(医联体)的,按照市医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邯郸市基本医疗保险预付周转金管理办法》(邯医保发〔2020〕43号)规定,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医保基金承受情况,向本统筹区内患者的就医分布和习惯就医人员多且未纳入医联体(医共体)的乡镇卫生院预付周转金。此外,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当前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我局制定了《邯郸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邯医保发〔2022〕22号),对定点救治新冠肺炎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前拨付不少于2个月医保资金;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提前拨付不少于1个月医保资金,以缓解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压力。

四、严格按照规定拨付医保基金

按照市医保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审核结算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邯医保发〔2022〕14 号)规定,为支持医药机构发展,缓解资金压力,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支付周期由30个工作日缩短到20个工作日,即每月10日起,自收到、收齐定点医药机构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确认的结算数据并上传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结算月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对因特殊情况需暂缓拨付的,暂缓时间不超过30 个工作日。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2022420

领导签发:李彪

联系人及电话:刘双双3106667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