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 郸 市 医 疗 保 障 局
邯 郸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
关于对《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七款
进行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局(财政审计局)、税务局,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年版)》,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现对《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邯医保规〔2020〕1号)第三十七条第七款进行修订,原条款作废。修订后的条款内容为:
第三十七条
(七)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6.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修订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邯郸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