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七款进行修订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年版)》,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权益,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冀医保字〔2021〕53号)和《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邯郸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邯郸市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邯医保发〔2021〕41号)等文件精神,对《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邯医保规〔2020〕1号)第三十七条第七款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原条款内容为:
(七)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因斗殴、酗酒、吸(戒)毒、自残、自杀、违法犯罪、宠物致伤所致的;
6.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为:
(七)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6.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执行时间
修订内容自2023年6月28日起执行。
文件链接:关于对《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七款进行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