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邯郸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
关于对《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
邯医保规〔2024〕1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冀南新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局、税务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对《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邯医保规〔2020〕1号)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现将第四十条涉及生育津贴的第(三)项部分内容修订如下:
将“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时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缴费基数作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未生成上年度缴费基数的职工,按照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修改为:“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修订内容自2024年5月24日起执行。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邯郸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
2024年4月17日
政策解读:《关于对<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