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对《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邯医保规〔2020〕1号)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二、主要调整内容
对《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邯医保规〔2020〕1号)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现将第四十条涉及生育津贴的第(三)项部分内容修订如下:
将“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时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缴费基数作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未生成上年度缴费基数的职工,按照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修改为:“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三、执行时间
修订内容自2024年5月24日起执行。
文件链接:邯郸市医疗保障局邯郸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关于对《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