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4-00276
发布机构: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名称:邯郸市医疗保障局对政协邯郸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59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文号:邯医保函〔2024〕第33号
主题分类: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0日
效力状态:
是否同意公开:是
邯医保函〔2024〕第33号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对政协邯郸市第十三届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459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市卫生健康委:
焦运涛委员提出的“关于优化生育支持政策建议”收悉,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高生育津贴方面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通知〉》(冀医保函〔2021〕111号)(此通知依申请公开)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企业,其女职工依法合规生育一胎、二胎和三胎均按照2016年放开二胎生育时的158天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执行。流产、难产、多胞胎、计划生育休假等的待遇执行统筹区现行政策规定。各地不得擅自调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待国家出台新的生育保险政策文件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文件精神,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经了解,国家医保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征求意见稿已两次征求意见,待国家文件印发后,我局将按照全省工作部署积极予以落实。
二、关于生育保险全覆盖方面
我市医保生育待遇已覆盖所有正常参保缴费人员。一是便捷待遇享受。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待遇享受范围覆盖所有正常参保缴费人员,相关费用报销已经实现“网上办”、帮代办、上门办和容缺办,生育津贴支付办理时限已经压缩至10个工作日。二是取消限制性条件。取消参保人员享受生育待遇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无需提交“结婚证”“准生证”“生育服务证”“生育登记”等资料。三是生育津贴可以补发。按照领取生育津贴待遇费率参保缴费的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生育或终止妊娠后除按规定享受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贴外,还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自2021年6月26日起,生育时正常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连续按照领取生育津贴待遇费率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含)以上的参保人员,可申请领取生育津贴;未满12个月的,待缴满12个月后可申请补发生育津贴。
三、完善少儿医疗保险制度方面
一是新生儿免费参保登记。持有我市户口新生儿,在出生后9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无需缴纳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二是将苯丙酮尿症、神经纤维瘤等部分儿童罕见病纳入医保保障范围。三是将“运动疗法”等14个适用于门诊不需要住院的、治疗类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6岁(含)以下儿童门诊单独保障范围,切实减轻残疾儿童家庭经济负担。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0日
领导签发:李彪
联系人及电话:李振航3111525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