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同意公开:是
邯医保函〔2024〕第105号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对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闭会期间第020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市卫生健康委:
职冬悦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完善的医疗诚信体系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对涉及参保人员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医保部门严格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基金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认真处理参保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4日
领导签发:张卫刚
联系人及电话:程潇3114321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