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4-00678
发布机构: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名称:《邯郸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无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31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自2021年1月1日《邯郸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邯医保规〔2020〕1号)施行以来,由于上级政策调整以及为解决我市经办遇到的实际问题,相关内容历经多次修改完善,政策较为碎片化,给经办人员、参保单位及职工理解把握政策带来不便。为保障我市职工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不断优化完善职工医保政策,持续增强参保职工获得感、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20〕13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1〕5号)等相关政策法规,在梳理现行医保政策、分析测算医保数据的基础上,制定了《邯郸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十章74条,分为总则、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享受时间、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医疗服务与就医管理、医疗费用结算、附则10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明确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职工医保的运行原则以及参保人员范围等,同时明确医保、财政、税务部门的责任。
第二章参保登记。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明确办理参保登记和个人权益变更等相关事项。
第三章基金征缴。明确职工医保基金的构成、缴纳医保的权利与义务,同时明确用人单位与职工的缴费基数、缴纳比例等内容。
第四章待遇享受时间。确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等待期,明确不同情形下断保接续以及跨制度转换参保关系相关办法。
第五章缴费年限。明确最低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年限;明确未达最低缴费年限时一次性补缴的缴费比例,以及不能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增加了对入狱服刑人员缴费年限及待遇享受的规定。
第六章个人账户。明确在职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比例及个人账户的使用管理等内容。
第七章统筹基金。明确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限额,明确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异地就医和生育保险待遇,明确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等内容。
第八章医疗服务与就医管理。主要明确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章医疗费用结算。主要对基金结算管理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支付方式以及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方式等做出规定。
第十章附则。对其它事项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执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
三、执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文件链接:https://www.hd.gov.cn/hdzfxxgk/gszbm/auto28831/202501/t20250114_209771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