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4-00673
发布机构: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名称: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邯郸市财政局 关于对《邯郸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相关规...
文号:无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31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财政局
关于对《邯郸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
邯医保规〔2024〕4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冀南新区医保中心、财政局:
为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收支平衡、可持续运行,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函〔2024〕8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现对《邯郸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邯医保规〔2021〕1号)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条款印发如下:
一、第四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和保障周期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二、第六条参保居民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年度累计达到15000元后,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三、第七条进入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支付,标准为:
1.5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费用段,支付比例为60%;
3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费用段,支付比例为65%;
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费用段,支付比例为80%;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费用段,支付比例为90%;
20万元以上的费用段,支付比例为95%。
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连续参保人员、零报销人员和断保人员按照《河北省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若干政策措施》(冀医保发〔2024〕7号)执行。
四、第二十一条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待遇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邯郸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https://www.hd.gov.cn/hdzfxxgk/gszbm/auto28831/202502/t20250228_210961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