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B
邯医保函〔2024〕第66号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对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146号建议的答复
李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改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医疗保障问题”中的第一条“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议,我市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已经建立并实施了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根据《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邯医保规〔2020〕1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均为职工医保的实施对象。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费由个人按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9.5%缴纳,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缴纳,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符合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职工医保费。按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建立个人账户;按5%补缴职工医保费的,不建个人账户。补缴的职工医保费不补划个人账户,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不能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灵活就业人员还可按规定每年度缴纳120元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享受最高55万元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认定部门认定后,还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关于您提出“医疗保障问题”中的第二条建议“提供商业医疗保险补贴”与第三条建议“建立互助医疗保险机制”,涉及的相关工作不在我局职权范围内。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1日
领导签发:李彪
联系人及电话:王文静 3106667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