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4-05410
发布机构: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名称:《邯郸市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文号:无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30日
效力状态:
一、出台背景
为释放医保改革红利,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作用”。我市根据国家和省医保局要求,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积极扩面”的原则,于2022年8月底开通了39家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开通1-2家。今年,经过遴选,全市又增加了27家门诊保障定点药店,截至目前,全市共66家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充分满足参保人员的购药需求。为加强我市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管理,经过起草初稿、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等程序后,印发《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范围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形成了《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九章三十七条,对医疗保障部门及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各自职责,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确定的原则、遴选流程,医保目录内处方药品和非处方药品销售流程要求,药品采购渠道等工作进行了明确。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常态化监管的内容及形式。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明确市县两级医疗保障部门及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各自职责。
第二章为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的确定。明确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确定原则、条件、遴选流程。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具备条件之一为:取得医保定点资格2年以上(含2年),近2年无违反医保规定被通报批评、重大违规扣款、拒付或追回违规违约费用、中止医保或终止医保协议及被投诉举报等情形,上年度年终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中止医保是指暂停医保服务,不能进行刷卡结算;终止医保协议是指解除医保协议,取消定点资格。
第三章为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运行管理。明确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应持续符合定点纳入条件,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按照要求规范管理等。
第四章为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处方管理。明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品和非处方药品销售流程要求,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处方的时效,无限制条件的非处方药品销售要求等。
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药品,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普通门诊和门诊特殊疾病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对于病情稳定长期服用一种或几种药品的慢性病患者,处方可多次使用。如慢性病患者无处方用药记录或需调整药品品种、剂量,仍需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开具处方。
第五章为门诊保障定点药店价格管理。明确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药品采购渠道、药品销售价格的确定等。
第六章为门诊保障定点药店支付管理。明确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做好“进、销、存”管理,确保用药安全。
第七章为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监督管理。明确医疗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对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常态化监管的内容及形式。
第八章为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动态管理。明确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发生信息变更如何处理,明确了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协议续签及终止等相关规定。
第九章为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执行日期。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意义
制定《管理办法》,是加强和规范我市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协议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满足患者用药需求的重要举措,对规范全市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管理工作将起到积极意义。
文件链接:https://www.hd.gov.cn/hdzfxxgk/gszbm/auto28831/202409/t20240930_206961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