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丛台区人民法院(2004)丛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6/10/26 3.5k 阅读 229 点赞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    告

邯房告(2016)43号

根据丛台区人民法院(2004)丛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丛台区人民法院(2004)丛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执101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法院代为登记申请,依据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协助法院将位于丛台区东风路东风苑小区3号楼1单元9号房产登记到申请人闫欣名下。如有异议者,请在通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闫欣颁发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10月14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