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17年,市政府制定了《邯郸市行政调解办法》(市政府令第160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规范行政机关调解行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省司法厅印发了《河北省行政调解办法(试行)》。2024年,省人大常委会对《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进行了修改。《办法》部分内容需要根据上级最新要求予以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一)增加不适用行政调解的负面清单。列举了4种不适用行政调解的情形,包括争议已由法院、复议机关等处理完毕,已经过信访复查复核,重复申请行政调解等情形。
(二)将行政调解与多元矛盾化解机制相衔接。增加“推进与法院、检察院的联动,实现与行政争议多元矛盾化解机制的有效衔接,并将行政调解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在受理前,可以将行政案件指派、移送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调解组织开展案前调解,也可以邀请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调解组织开展案中调解。
(三)细化行政调解的范围。增加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在计量、自然资源、校园安全、物业、快递、旅游、价格、社会保障等领域的纠纷,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调解,要求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公布行政调解职责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明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行政补偿或者行政赔偿、其他机关建议等4种情形,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调解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
(四)增加调解中止和终止的情形。根据工作实践,增加了调解中止和终止的情形: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调解、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关联案件尚未办结等4种情形,民事纠纷调解中止;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第三人不同意调解,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仲裁,当事人死亡或者权利义务人放弃等6种情形,民事纠纷调解终止。
(五)完善行政争议调解协议落实制度。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应当根据调解协议依法维持、撤销或者改变原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撤销或者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应当告知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
(六)增加案件统计分析和案例指导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对重大行政调解案件数量、争议纠纷类型、结案方式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公布行政调解典型案例,指导、宣传行政调解工作。
(七)其他修改。删除了部分涉及行政复议调解的内容(原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5条);根据机构改革情况,相关条款中的“政府法制机构”统一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涉及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根据立法技术规范,需重新明确施行日期。
三、修订意义
本次《办法》修订,进一步明确并规范了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工作流程与责任机制,是推动行政调解工作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提高了行政调解应对新型民事纠纷与行政争议的适应性和实效性。通过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助力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提升矛盾纠纷化解的整体效能,对增强政府治理能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文件链接:邯郸市行政调解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