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2016年,省政府制定《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第7号),规定了办理排水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深化,需要通过立法手段优化排水许可的条件、缩短排水许可证办理期限、加强审管衔接。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0条,主要分为六个方面。
(一)优化申领资料。针对临街排水户“办证难”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竣工图”或者“简图”代替“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以“情况说明”代替“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同时全面落实告知承诺制度,简化提交的资料,降低申领排水许可证的门槛,增强了可操作性。
(二)细化办证主体。为明确办理排水许可证的主体,《办法》规定,集中管理的建筑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领排水许可证;非集中管理的建筑由产权人申领排水许可证,也可以由各个排水户单独申领排水许可证;由城中村或者社区集中管理的多个排水户,可以由城中村或者社区统一申领排水许可证。
(三)明确办证期限。为提高审批效能,《办法》规定,新申领排水许可证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提出延期申请,如果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直接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申请变更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
(四)加强审管衔接。《办法》规定,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延期、变更排水许可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告知排水主管部门;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水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等情况,加强对排水户的监督检查,对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检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使排水监管工作常态化。
(五)规范排水行为。《办法》规定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并对自建排水设施定期清疏;同时,列举了8项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禁止行为。
(六)明确法律责任。《办法》没有新设法律责任,仅对承诺不实、无证排水、不按规定排水、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引用上位法的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
三、出台意义
《办法》的制定,为规范污水排放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提升了城镇水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助力城市绿色可持续发展。
文件链接:邯郸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