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2-11078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名称: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无证办学机构治理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政办白头〔2022〕—37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2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建立无证办学机构治理长效机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建立无证办学机构治理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无证办学机构治理长效机制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双减”政策,根据《河北省关于建立无证办学机构治理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教政法〔2022〕19号),结合实际,制定我市无证办学机构治理长效机制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县级人民政府治理无证办学机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无证办学机构排查整治、联合执法、日常监测工作机制,坚决制止无证办学行为,维护良好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无证办学机构治理工作,对辖区内无证办学机构进行全面排查、监管、处置,确保工作推进扎实有效。
(二)网格治理。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依托网格化管理,通过范围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实施群防群治,实现动态监管、源头治理和前端处理。
(三)部门协同。建立和完善政府统筹、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无证办学机构治理体系,县级综合执法、教育、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
(四)依法治理。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法治理无证办学机构,开展常态化排查和动态监管,及时排查发现、依法分类整治、面向社会公开、保证治理效果。
(五)稳妥推进。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在查处、取缔无证办学机构时,要妥善安置学生(幼儿)和从业人员,确保安全稳定。
三、工作任务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无证中小学、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治理。
(一)全域排查。各县(市、区)每年春季学期末和秋季开学初分两次实行“全覆盖”排查,“地毯式”摸排。对违规办学行为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学校或机构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二)全面整改。对排查发现的无证办学机构,依法依规对其予以责令停止办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妥善安置在读学生。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联合执法。各有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对机构和个人进行查处,对拒不整改的实施行政处罚,对涉嫌刑事诈骗、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四)常态巡查。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区域内机构开展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严防已清理、取缔机构恢复办学。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负责,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各司其职、密切联动的工作机制,按照排查、发现、调查、处理、公开的流程,开展联合执法。
(二)部门联合。市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无证办学机构治理工作,推动建立协调机制,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专项治理工作组,开展排查整治任务。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无证办学机构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维护良好执法环境和社会安全稳定。市民政部门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社会组织举办的无证办学机构。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无照办学违法经营的机构进行联合查处。
(三)属地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无证办学机构治理工作方案,成立无证办学机构治理工作专班,明确综合执法或有关部门为无证办学机构治理牵总部门,选调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员,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定期开展无证办学机构排查整治,认真梳理治理工作的盲点、难点,加强治理动态监测。
市、县分级建立联络员制度,明确部门负责人和联络人,加强沟通对接和联合执法。各县(市、区)治理无证办学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样表见附件)要及时报送市教育局(邮箱eduhd2020@163.com)。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主动性、责任感和使命感。县级人民政府是治理无证办学机构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无证办学机构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切实把无证办学机构治理工作作为履职尽责的重点,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形成治理合力,确保取得实效。
(二)畅通举报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市、县教育部门要设立无证办学机构治理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建立无证办学机构公示制度,并在官网或媒体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无证办学机构名单和相关信息。各县(市、区)要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每个社区治理网格至少聘请2~3名热心群众担任社会监督员,充分发挥群众监督重要作用。通过多种途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宣传无证办学的社会危害性,引导全社会理解和支持无证办学机构治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实效。市、县有关部门要将无证办学机构治理纳入教育督导评估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强化监督问责,对重视不够、清查不彻底、责任不落实、引发重大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要对非法办学行为“零容忍”,对非法办学行为及时制止、及时整治;要做好无证办学机构治理的回头看工作,及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形成长效治理机制。
附件:XX县(市、区)无证办学机构治理工作负责人及联络
员名单
附件
XX县(市、区)无证办学机构治理工作
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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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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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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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