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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10/12 1.0w 阅读 455 点赞

索引号:000014348/2022-11079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名称: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

文号:邯政办字〔2022〕51号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3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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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邯郸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12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20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和市委十届四次全会要求,坚持科学规范、厘清边界,分类施策、稳妥有序,协同联动、形成合力,优化市以下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以下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市以下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加快建设富强文明美丽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全市生态环境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全市应对气候变化规划、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

1.生态环境监测

将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开展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监测,市级开展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开展的各类生态环境监测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生态环境执法检查

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全市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检查,全市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跨县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协调解决,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检查,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行政区域内一般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执法检查,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点区域、重要产业、市级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市级权限内的排污许可制度、危险废物许可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全市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市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全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级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县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县级生态环境调查评估和观测,县级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县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县级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1.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将放射源安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大气污染防治

将全市范围内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移动源、固定源污染防治、秸秆禁烧等面源污染防治,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行政区域内一般性的大气污染防治,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3.水污染防治

将重点流域、重点湖库、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跨省界、市界及县界流域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行政区域内一般性的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4.土壤污染防治

将土壤污染重点防控区、土壤污染防治先行示范区的污染防治,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行政区域内一般性的土壤污染防治,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5.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行政区域内一般性的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6.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

将全市范围内影响较大的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行政区域内一般性的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噪声、光、恶臭等其他污染防治,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市级层面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政策、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制定县级生态环境领域的政策、组织实施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按照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加大投入保障,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协同推进改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将其与生态环境领域的其他相关改革工作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要全面系统梳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相关法规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责任划分体系,逐步实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