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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4/03/04 6.8k 阅读 196 点赞

索引号:000014348/2024-01848

发布机构: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名称:邯郸市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文号:无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5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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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
对象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1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8年12月29日施行)第八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  
2 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管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8年12月29日施行)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20年6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2021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四十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险服务机构  
3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管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八条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2016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20年6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5 对定点医药机构以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等违法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处罚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管处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2021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  
6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内部管理规定以及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部门传送数据、信息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管处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2021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  
7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8年12月29日施行)第七十七条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2016年2月1日施行 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修正)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8 医疗保险稽核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医保稽核监控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8年12月29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2003年4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二条     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9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管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1日施行)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0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12月1日施行)第八十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11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12月1日施行)第八十六条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12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2020年6月1日施行)第八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2021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13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基金监管处、医保稽核监控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8年12月29日施行)第七十九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2021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号,2021年7月15日施行)第十八条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2016年2月1日施行 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修正)第十七条 《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冀政字〔2019〕28号)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 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