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1-00583
发布机构: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名称:《关于对<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无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1日
效力状态:
一、出台背景
我市职工医保已于2021年1月1日实现市级统筹,由于切换国家医保信息系统、医保经办管理及职工大额保险政策衔接等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我局充分征求市财政、税务及司法部门意见,对《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邯医保规〔2020〕1号)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1.《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修改为“自2020年7月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为10万元。”该修订明确了职工大额保险政策的时间节点,保证政策连续性。
2.《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参保人员在我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72小时内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办理住院手续。不能办理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办理备案。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医保住院手续或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将“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医保住院手续或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修改为“不能办理的,定点医疗机构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明确了医疗机构职责,保障患者权益。
3.《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原文“定点医疗机构在收治参保人员住院时,应认真核验住院患者的参保身份......要严格执行出院带药限量规定,一般性疾病不得超过7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5日量,中草药不得超过7剂量,且不得带注射剂(针剂)。出院超量带药以及出院时开出的治疗、检查项目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是增加了“3个工作日内无故未及时上传信息、未按规定办理医保住院手续或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明确由定点医疗机构为患者办理住院登记或备案,未办理登记备案造成患者损失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保障患者权益。
二是将“且不得带注射剂(针剂)”修改为“且不得带注射剂(胰岛素除外)”。明确出院带药类别。
4.《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参保人员非本人原因造成未办理医保住院手续或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及时办理备案,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由本人或家属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审核报销。超过一年不办理申请支付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障部门不再受理支付。”删除“超过一年不办理申请支付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障部门不再受理支付。”患者因特殊原因未能在一年内办理报销时,可以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补办报销。
三、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日
文件链接:邯郸市医疗保障局邯郸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关于对《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