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邯郸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
办法〉第五条进行修订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经过测算,按照我市现行政策,居民大病保险2023年度及以后存在收不抵支风险。主要原因是医保结算政策的调整、医疗费用的连年增长、医保目录持续调增等。为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收支平衡、可持续运行,依据《邯郸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邯医保规〔2021〕1号)、《邯郸市医疗保障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试行)》(邯政办规〔2020〕14号)等文件精神,对《邯郸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邯医保规〔2021〕1号)第五条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原条款内容为: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5元,市医疗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筹集本辖区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所需资金。大病保险资金优先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没有结余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筹资时统筹解决,参保居民个人不再缴纳大病保险费。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为: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市医疗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大病保险资金优先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没有结余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筹资时统筹解决,参保居民个人不再缴纳大病保险费。
三、执行时间
修订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文件链接:关于对《邯郸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第五条进行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