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同意公开:是
邯医保函〔2024〕第34号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对政协邯郸市第十三届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536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市卫生健康委:
申金燕委员提出的“关于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我市生育率的建议”收悉,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我市医保生育待遇不仅已覆盖所有正常参保缴费人员,而且保障水平在全省居于前列。
一是便捷待遇享受。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待遇享受范围覆盖所有正常参保缴费人员,相关费用报销已经实现“网上办”、帮代办、上门办和容缺办,生育津贴支付办理时限已经压缩至10个工作日。
二是取消限制性条件。取消参保人员享受生育待遇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无需提交“结婚证”“准生证”“生育服务证”“生育登记”等资料。
三是生育津贴可以补发。按照领取生育津贴待遇费率参保缴费的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生育或终止妊娠后除按规定享受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贴外,还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自2021年6月26日起,生育时正常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连续按照领取生育津贴待遇费率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含)以上的参保人员,可申请领取生育津贴;未满12个月的,待缴满12个月后可申请补发生育津贴。
此外,为减轻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生育负担,2023年我局提高了城乡居民医保自然分娩医保支付定额,由原来的1200元调整到2000元。参保职工产前检查费用,属于医保目录甲乙类项目的,还可以通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报销,目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2500元,退休职工4000元,报销比例为在职职工60%,退休职工70%。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0日
领导签发:李彪
联系人及电话:李振航3111525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