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房字[2006]59号
邯郸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的实施意见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时间:
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 招标范围: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住宅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经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三、 招标时限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 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 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集资建房项目应当在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前完成;
(四)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四、备案要求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邯郸经济开发区、马头生态工业城物业招标项目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县(市)、峰峰矿区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
(一)招标备案: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持以下材料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建设项目批文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规划核准图;
4、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5、招标文件;
6、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
事宜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中标备案: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五、投标人资格:
凡获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可参加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外市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需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合法有效证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其他事项:
(一)招标人备案材料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备案。
(二)备案材料不实,招标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开发建设单位须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集资住房初始登记手续。
附:1、邯郸市物业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回执
2、邯郸市物业项目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意见书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