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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承接和监管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015/01/26 5.1k 阅读 543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邯政[2007]85号)等有关定,进一步承接和监管省第二批下放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审批事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监管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本着统筹规划,分步解决的原则,力争到“十二五”末,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三)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四)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五)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一次。

(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必备条件是:

1、申请人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含)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过去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房改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七)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制。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储备和年度用地计划情况,分年度拟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并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必要的前期准备后,逐级报省建设厅审批。

(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前期准备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前期准备报省建设厅批准后,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法人招标。

招标文件应包括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建设质量、销售价格等。招标底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确定。

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或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项目法人资格后,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中标业主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达到开工建设条件时,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凭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办理开工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土地后变相搞其他类型的房地产开发。否则,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

(九)严格控制建设标准。2007810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印发之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5平方米(含)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单位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定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的项目,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

(十)改革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须将经济适用住房交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代理销售。

(十一)严格监管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中标价格即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平均销售价格。中标价格和楼层、朝向差价由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十二)严格执行供应对象审核程序,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其他证明材料。

2、审核

1)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2)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公示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有关资料进行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申请人的情况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4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经审查或复审调查异议成立的,不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购房

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人,可持准购证到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轮候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当申请户数多于所能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套数时,按照家庭收入水平自低向高进行安排。同等条件时采用摇号方式确定购房人。

(十三)改革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房人从200751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但必须交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代理,以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和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

(十四)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1、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3、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所购买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4、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十五)落实经济政策和建设用地。一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障土地供应。三是住宅小区外城市基础设施由政府负责建设。四是商业银行根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的申请向其提供贷款,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发放。五是社会机构投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十六)加快制定各种配套文件和规定。市民政局要抓紧制定《邯郸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

四、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职能和作用

(十七)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组织体系。在市住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市住房联席会议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指导作用。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招标方案等由市住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主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十八)编制并认真实施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城市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规划应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和比例结构,要与全市住宅发展规划相协调,并将具体项目落实到各个地块,分年度落实建设指标。

(十九)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二十)各有关部门要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市政府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对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底进行考核。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一)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主城区,其他县、市和峰峰矿区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十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邯郸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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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