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我市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公告
邯政办告〔2015〕2号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2015年第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8号)要求,我市对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事项进行了衔接。我市有对口衔接任务的事项共24项。其中,衔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4项,衔接省政府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2项,衔接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8项。另有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7项审批权在国家部委,6项在省级部门,一并公开。在此基础上,我市自行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4项。现将衔接和下放目录予以公告。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衔接和下放事项的研究,明确办理条件、程序和期限,规范审批行为,防止管理脱节。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5日
衔接国发﹝2015﹞11号和冀政办发﹝2015﹞8号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衔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共4项)
(略)
(二)衔接省政府取消项目(共12项)
(略)
(三)衔接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21项,我市对口衔接8项,另有7项审批权在国家部委,6项在省级部门)
(略)
我市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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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原实施部门 |
设 定 依 据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项目类别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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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审批 |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 |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 |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原属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调整为行政给付 |
其它县(市、区)按照原来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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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冀政〔2005〕32号) 《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7号) |
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属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中的技改事项,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的通知》(〔2012〕10号),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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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日常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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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 |
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日常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