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温馨提示
——致广大购买商品房者
为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防范购房资金风险。根据市政府办公厅《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邯政办【2014】76号)的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以后,市主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现将相关事宜提示如下:
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购房者应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的预售项目监管银行和监管账号,将向开发企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直接打入指定的监管银行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其中按揭贷款购房的,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按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号直接划入。购房者将购房款准确存入监管账号后,应要求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缴款回执,并妥善保存。
2014年10月1日以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不再列入监管范围。
希望广大购房者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依规理性选房、买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为广大购房人提供政策咨询和优质服务。
咨询电话:3271016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