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邯郸开发区、冀南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在我市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建保〔2013〕52号)、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关于切实解决城镇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问题的通知》(冀建保中心〔2013〕4号),结合工作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我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作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创新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政策措施,有序扩大城镇住房保障覆盖范围。
二、基本原则
着眼城市人口吸纳能力,合理确定准入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并轨工作,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申请程序,完善轮候、分配规则,坚持阳光操作、规范操作,确保分配全过程公开,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三、准入标准和轮候办法
(一)准入条件。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与本地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
3.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4.在务工所在城镇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5.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及其他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机构对符合上述准入标准的外来务工人员,均应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二)准入程序。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统一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主城区具体程序如下,其他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1.初审。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予以登记,并对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县)住房保障部门。
2.复审。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复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3.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符合条件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申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当事人的申诉应及时受理,并向本人及用人单位核实情况,出具答复意见。
4.登记。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为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进行登记,纳入轮候范围。
对用人单位不能统一申请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可携个人及单位出具的有关材料自主申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及其他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机构不得拒绝受理。
(三)轮候办法。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及其他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机构要根据外来务工人员在务工地签订合同的时间、申请年限、人口数量等因素,制定具体的轮候办法。外来务工人员中已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险)的,以及获省“金牌工人”和“能工巧匠”、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奖章、见义勇为人员和县以上“优秀农民工” 等称号者,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配租。
(四)分配比例。主城区应将年度可分配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15%左右比例的房源,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配租;其他县(市、区)可按照外来务工人员与其他符合分配条件的保障对象的数量比例结构组织配租。
开发企业按政策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其中3%的配建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经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配租,租金由同级保障部门统一收取后上交当地财政,配租对象情况应报当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五)加强分配过程监管。各县(市、区)要认真执行申请、审核、配租、后期管理各环节规定,严格准入退出,加强动态监管和信息公开。
(六)建立健全退出机制。要加强对保障房小区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已承租保障房的对象实施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对恶意骗租、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改变用途、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房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清退。同时要建立投诉举报和社会监督制度,对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四、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一)积极筹建房源。国家级、省级园区、开发区招收外来务工人员超过200人的企业,可按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的比例建设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主城区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专门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给没有条件建造集体公寓的企业,或是直接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对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交由住房保障部门统一配租的,市、县可给予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二)抓好建设规划。主城区及其他县(市、区)要根据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结果(2013年),结合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对本辖区外来务工人员分布区域、数量、结构、住房现状及需求等情况进一步核实,科学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加强规划选址管理,合理确定户型结构比例,并抓好落实。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必然,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作为今年工作重点,破除限制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的政策障碍,最大限度地把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市、县(市、区)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并按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并做好宣传解释。房源确定后,要及时发布信息公告,接受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按程序审核分配后,要及时公示审核、配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邯郸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