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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修正案》解读

2019/12/19 1.3w 阅读 179 点赞

   该办法于2014年制定(148号令公布),2018年第一次修改(166号令公布)。今年6月,司法部在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中指出,我市《办法》中,将维修资金交存作为不动产登记的条件,与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不符,要求予以修改,现将修改的部分条款解读如下:

   一、将原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财政、价格、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人防、公安、民政、工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修改为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人防、公安、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解读:市政府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名称变更

   二、删除了原办法第65条第一项第3目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提交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出具的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和第66条规定的“市、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修改为: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3目:“开发建设单位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核定单》,并告知购房人(回迁人)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核定单》到开户银行交纳维修资金,凭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办理交房手续。未经交存人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维修资金。”第六十六条:“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不得交付房屋。”

   解读:将维修资金交存作为不动产登记的条件,与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不符。

   三、将原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划、设计新建住宅物业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0.25%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住宅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服务用房不低于6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使用,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不得买卖、抵押或者改作他用。”修改为:“规划、设计新建住宅物业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0.3%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住宅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服务用房不低于6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使用,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不得买卖、抵押或者改作他用。”

   解读: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字〔2019〕18号),将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建比例由0.25%提高到0.3%。

文件地址:《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修正案》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解读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