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背景和原因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代表职责定位,探索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为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作出积极贡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要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作出的重大决策。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起步之年,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顶梁柱”,国资国企实现高质量发展,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势在必行。2019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国资发法规〔2019〕114号),明确提出调整优化国资监管职能,改进监管方式手段,着力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
2019年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和省两会要求,要紧紧抓住历史性窗口期和战略性机遇期,以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着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要求国资监管工作要强化底线思维,着力强监管、防风险、保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018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8〕-57),要求规范监管企业投资管理,调动投资积极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我市于2018年出台《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五项国资监管制度,为我市国资监管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基本遵循。然而随着国资监管的不断变化,原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有关“深化经济领域改革,加大六大市属投资集团改革力度,完善决策机制和市场化经营机制,实现规范科学管理,充分释放发展活力。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按照维亮书记“完善制度,明确职责权限,厘清权限边界,规范管理”的指示,紧密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对原《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五项国资监管制度进行重新修订。市领导高度关注五项制度的修订工作,先后多次听取国资委修订情况汇报、提出具体指导意见,着力解决国有资产监督机制不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厘清监管职责权限边界,完善监管手段,调整优化监管职能和方式,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提高国有资本运营和配置效率。
二、新修订的特色举措
修订后的五项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我市国资监管基本制度,规范和完善了监管手段。
一是明确了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市政府三者有关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与范围,对投资项目按照主业范围、域内域外以及投资额度等方面实行分级管理,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市政府的职能定位更加清晰;二是增加投资项目入库管理的内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库,将所有企业投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扩大企业投资自主权;三是对企业担保的方式、比例、额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担保行为,防范了经营风险。对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做强做优做大具有积极意义。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的五项制度中,《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篇幅、布局作了较大调整,增加了投资项目的分级监管内容,明确了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市政府有关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与范围;《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办法》《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在制度依据、文字表述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规范与完善。
(一)《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增添了投资项目入库管理和分级监管的内容:将项目入库作为项目开展的前期条件;对投资项目按照主业范围、域内域外以及投资额度等方面实行分级管理(单项投资额不超过6000万元且不超过净资产5%的主业范围内的市内投资项目、单项投资额不超过3000万元且不超过净资产2.5%的主业范围内的市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单项投资额6000万元以上不超过2亿元或净资产5%以上不超过9%的主业范围内的市内投资项目、单项投资额为3000万元以上不超过1亿元或净资产2.5%以上不超过4.5%的主业范围内的市外投资项目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超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权限的投资项目报市政府审核)。
修订后的办法共分七章34条。第一章为总则(第1-5条),主要细化和明确了监管范围、监管事项、监管方式;第二章为投资监管体系管理(第6-12条),主要规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管体系的建立、运行等相关内容;第三章为投资项目的监管原则(第13-15条),主要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原则、企业禁止投资项目范围及企业投资主体的层级作了规定;第四章为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入库管理(第16-19条),主要对企业投资项目入库和年度投资计划的报送、审核程序及时限作出了规定;第五章为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及程序(第20-27条),主要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分级监管、材料报送、审核程序和时限作出了规定;第六章为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第28-33条),主要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项目后评价、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规定;第七章为附则(第34条)。
(二)《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主要对原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市属国有企业和所属企业原则上不能提供担保的情形增添了“对同一个被担保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余额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合并净资产30%(含)的;单笔担保额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合并净资产10%(含)的”内容。同时,对第七条第四款“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为其控股企业提供担保的,应限于股权比例之内。”增添了“超过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对未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其他股东,应要求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28条,第一章为总则(第1-4条),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担保行为定义、担保原则;第二章为担保要求(第5-9条),主要规定了市属国有企业实施担保行为应履行的职责和加强担保风险防控的内容;第三章为反担保(第10-14条),主要明确了反担保的相关要求;第四章为担保管理(第15-21条),主要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市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的监督管理内容作出了规定;第五章为监督检查(第22-25条),主要明确了市属国有企业对担保行为监管职责和造成资产损失的追责;第六章为附则(第26-28条)。
(三)《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办法》。
一是将原办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是将原办法中“国资监管机构”的表述统一修订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修订后的办法共八章60条,第一章为总则(第1-7条),主要明确了监管范围、监管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市属国有企业的主要职责;第二章为产权登记管理(第8-21条),主要规定了产权登记管理的定义、范围、分类、产权登记流程及相关要求;第三章为产权转让管理(第22-30条),主要明确了产权转让管理的定义、审批权限、产权转让流程及相关要求;第四章为资产转让管理(第31-39条),主要对资产转让管理的定义、范围、审批权限、资产转让流程及相关要求作出了规定;第五章为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第40-49条),主要明确了产权无偿划转的范围、程序、审批权限和不得实施无偿划转的情形;第六章为国有资本金管理(第50-54条),主要规定了国有资本金的定义、审批权限、增资减资行为相关要求;第七章为其他产权管理事项(第55-58条),主要对其他产权变动、境外企业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作出了规定;第八章为附则(第59-60条)。
(四)《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主要对原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分级管理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由市属国有企业负责。
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31条,第一章为总则(第1-4条),主要明确了监管范围、监管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市属国有企业的主要职责;第二章为资产评估范围和要求(第5-12条),主要规定了需要和不必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行为、资产评估的条件、结果公示等内容;第三章为评估委托和选聘机构管理(第13-18条),主要明确了评估机构的选聘要求、方式及相关要求;第四章为评估核准和备案管理(第19-26条),主要对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作出了规定;第五章为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第27-30条),主要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产权持有单位及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项目中承担的职责及违规责任追究;第六章为附则(第31条)。
(五)《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关于推动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向基层延伸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邯国资发〔2020〕5号),主要对原办法第三十七条增添了“推进企业党委专职副书记进入董事会且不分管经营管理工作”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九章42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指导思想和适用范围(第1-3条);第二章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第4-8条),主要规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定义、权力、职责;第三章为市属国有企业(第9-15条),主要明确了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及享有的经营自主权;第四章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第16-22条),主要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选拔、任用及考核等作出了规定;第五章为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23-27条),主要明确了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及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第六章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28-30条),主要明确了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要求;第七章为监督管理(第31-35条),主要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计部门、纪委监委等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第八章为加强和改进党对市属国有企业的领导(第36-38条),主要是明确党组织在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和坚持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第九章为附则(第39-42条)。
四、修订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
2020年7月-12月,市国资委完成了对五项制度的修订、公开征求意见、两次征求专家组意见。同时,五轮征求了市城发集团、市交投集团等重点市属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与建议,经充分研究讨论后,12个市有关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均无意见。市司法局根据程序规定对五项制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高和平副市长于去年12月25日进行了专题调度,今年3月25日主持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讨论。6月28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资监管五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