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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政府重要合作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7/04 1.2w 阅读 85 点赞

索引号:000014348/2023-15003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名称: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政府重要合作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邯政办字〔2023〕32号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05日

效力状态:有效期2年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政府重要合作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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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政府重要合作协议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管委会,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邯郸市人民政府重要合作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人民政府重要合作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重要合作协议管理,强化协议履行,推动项目落地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协议,是指以市政府名义与省直单位、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地市等签订的重大合作协议、框架协议或合同等。

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合作协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作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承包、托管等合作协议;

(二)招商引资合作协议;

(三)政府间合作交流协议;

(四)科研、咨询等委托服务合作协议;

(五)其他合作协议。

第四条合作协议的前期准备、磋商、草拟、审查、签订等活动,应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归口办理,市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审核审查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办法不再另行规定。

第五条草拟合作协议的主要承办单位为协议履行的牵头单位,协议中具体事项涉及的其他单位为责任单位,牵头和责任单位共同做好协议落实有关工作。审计、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六条牵头单位对合作协议落实负总责。合作协议签订后,牵头单位应当会同责任单位制定工作推进方案。方案要明确合作协议推进的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目标,形成任务清单、责任清单、目标清单、效益清单,做到实化、细化、量化。合作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推进方案报市政府督查室。

第七条牵头单位应当在合作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作协议原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处存档,同时抄送市政府督查室备案。

第八条市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处要做好合作协议文本的存档保管工作,对报送的合作协议及时编号、登记、留存、归档。

第九条牵头单位要加强与责任单位和协议合作方的沟通对接,建立完善有效的沟通对接和定期会商工作机制,共同推动合作协议高质量落地见效。

第十条牵头单位应当全面跟踪协议履行情况,建立工作推进台账,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责任单位要认真对照工作推进方案责任分工,主动作为、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牵头和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对合作协议涉及的重要节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亲自谋划研究、协调推动、督导落实,做到年度有计划、季度有通报、月度有进展。

第十二条参与合作协议签订、履行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对合作协议的文件、资料、相关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第三章履行管理

第十三条牵头单位应当适时对合作协议落地效益进行阶段性评估。在协议推动落实过程中遇到重大困难或阻力时,要及时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内容发生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的,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将变更或补充后的协议按要求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处存档,同时抄送市政府督查室备案。

第四章督办落实

第十五条市政府督查室要强化督导检查,对各项合作协议逐一建立督办台账,定目标、定措施、定时限,既督牵头单位,又督责任单位,以目标倒逼进度,以督查倒逼落实。牵头单位每季度首月第一周要将上季度合作协议落实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责任单位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将本季度落实情况报牵头单位。

第十六条 市政府督查室要将合作协议落实推进情况纳入重点督办范围,定期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工作进展。对牵头单位统筹推进不力,责任单位配合不积极,影响合作协议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合作协议因政策调整、协议合作方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报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移出督办范围。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合作协议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签订和履行协议的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