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1-65799
发布机构: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名称:对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第212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无
主题分类: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其他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2日
效力状态:
办理结果:B
邯医保函〔2021〕181号
对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第212号建议的答复
肖艳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医疗门诊费用报销比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要求,各地要在巩固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基础上,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原则上支付比例为50%左右。
为出台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我局考察学习了相关地市门诊统筹政策和业务经办的先进经验,多次组织全市各县(市、区)医保业务骨干召开门诊统筹研讨会,对各县(市、区)参保人数、基金运行、门诊报销等基本情况进行摸底测算,在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目前正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将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我市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的基本原则,即立足基本,依托基层,增强门诊保障能力,减轻患者门诊就医负担;二是明确保障范围,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均可享受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三是明确实施主体,门诊统筹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符合条件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四是明确支付标准,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乡级50%,村级60%,门诊统筹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拟定为每人每年300元,不实行逐年累计,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
我市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制度出台后将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普惠面,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共济性,切实减轻参保人员门诊费用负担,同时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对医疗服务的调节作用,优化服务,促进疾病早防早治。我市医疗保障部门也将持续推进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增强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协调性,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12日
领导签发:李 彪
联系人及电话:郭立楠 8010332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