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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2026/04/23 1.1w 阅读 405 点赞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邯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邯郸监管分局于2026年4月16日联合印发《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该《办法》全面对标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结合邯郸房地产市场实际,构建全流程、闭环式预售资金监管体系,为群众购房安居、行业规范发展筑牢制度屏障。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明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涵盖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及商业按揭、公积金贷款等各类款项,实现预售资金监管无死角、全覆盖,从源头杜绝资金体外循环风险。

  在监管权责分工上,我市构建起多部门协同联动的监管格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主管部门,统筹全市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对各县(市、区)开展业务指导与监督;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服务保障中心负责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冀南新区、经开区监管账户管理与监管系统建设;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住建部门,冀南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按委托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其他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辖区资金监管工作。同时,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邯郸监管分局分别做好账户管理指导、监管合规性监督,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监管银行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并建立名录,每两年重新招标更新,签订专项服务协议,依法依规开展资金监管金融服务。

  《办法》明确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原则,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起,至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终止,全程紧盯项目建设全周期。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前,必须按照“一预售许可一监管账户”原则开立专用账户,账户信息在预售许可证、买卖合同中载明,并在销售现场、住建部门网站公示,作为房款唯一收款账户。

  购房人缴纳房款前核对账户信息,把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款项直接存入相应监管账户,同时要求开发企业进行网签合同备案。各商业银行和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至相应监管购户。  

  核心监管额度核定精准贴合项目建设需求,监管额度为保障项目竣工交付的必备资金,由住建部门结合区域、工程造价、配套费用等因素确定。主城区及冀南新区、经开区执行统一标准,18层(含)以下住宅每平方米3800元,18层以上住宅每平方米4000元,精装修项目每平方米额外增加1000元,其他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标准,确保资金核定科学合理。

  资金使用管理严格规范、节点清晰。监管额度内资金专款专用,仅可用于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监理费等项目建设相关费用,严禁用于偿还借贷、缴纳土地款、支付营销费用,企业集团不得擅自抽调。监管额度内资金拨付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节点执行,主体结构封顶、二次结构完成、单体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完成首次登记五个节点,逐级按比例拨付资金,既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又守住竣工交付资金底线。对于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开发企业可申请提取,优先用于本项目建设,兼顾企业合理资金周转需求。

  同时,《办法》针对账户变更、资金冲正、购房退款、法院冻结扣划等特殊情形,制定清晰规范的办理流程,明确各方责任与办理时限,保障资金流转高效顺畅。推出银行保函置换资金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以保函置换不超过30%的监管额度内资金,置换后账户留存资金不低于70%,有效盘活企业资金,助力优质房地产项目稳健建设。针对融资“白名单”项目、我市房地产“好企业”开发项目,出台针对性支持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为强化政策执行力,《办法》明确严格的违规惩戒措施。对开发企业存在私收房款、挪用资金、骗取拨付等逃避监管行为,依法采取暂停资金使用、暂停网签备案、发布购房预警、行政处罚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监管银行违规操作、擅自挪用资金等行为,视情节给予约谈整改、暂停开户、取消监管资格、剔除名录等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同时,压实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责任,严肃追究监管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责任,全方位筑牢监管防线。

  此次《办法》的实施,是我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民生安居的重要举措,既有效防范商品房延期交房、烂尾风险,全力守护群众“钱袋子”,又优化资金监管流程,助力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推动全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平稳有序发展,为建设宜居邯郸、保障群众安居提供坚实政策支撑。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