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丛民初字第3029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6/06/02 3.9k 阅读 408 点赞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   告

邯房告(2016)  16  号

根据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丛民初字第3029号民事判决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2013)丛执字第434号执行裁定书及(2013)丛执字第4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国家国土部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协助法院将被执行人任玉钦房产执行过户到史卫河名下,任玉钦以上房产第0101160747号房产自公告之日起作废,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史卫河颁发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房产状况如下:

被执行人: 任玉钦

坐落:复兴区军营路4号院1-1-10号

面积:50.60平方米

用途:住宅

                 2016年05月26日

               联系电话:3271289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