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邯山区人民法院(2013)邯山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6/06/11 1.1w 阅读 391 点赞

邯郸 市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产 管 理 局

公    告

邯房告(2016)17  号

根据邯山区人民法院(2013)邯山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188号、(2014)邯山执字第107号执行裁定书和(2014)邯山执字第10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法院代为登记申请,依据国家国土部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将被执行人苗红涛面积57.74平方米、用途住宅、性质单独所有,坐落在邯郸市中柳林小区C-1号楼2单元16号房屋执行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李生元,因为被执行人苗红涛上述房产未在我局进行过产权登记,邯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房代为登记并依法过户到李生元名下。如有异议者,请在通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李生元颁发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06月0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