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邯山区人民法院(2014)邯山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6/08/02 1.0w 阅读 147 点赞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        告

邯房告(2016)20号

根据邯山区人民法院(2014)邯山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2016)冀0402执42号执行裁定书及(2016)冀0402执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国家国土部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协助法院将被执行人裴秀莲、王自新房产执行过户到王冬名下,王自新以上房产邯房权证字第0101241357号房产自公告之日起作废,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王冬颁发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房产状况如下:

被执行人: 王自新

坐落:邯山区陵园路陵铁胡同6号院2-2-10号

面积:59.99平方米

用途:住宅

                    2016年05月30日

                   联系电话:3271289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