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6/08/22 1.2k 阅读 395 点赞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   告

邯房告(2016) 31号

根据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书,(2015)丛执字第670号执行裁定书,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执1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国家国土部第63号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协助法院将被执行人邢明房产执行过户到王向东名下,邢明以上房产邯房权证字第0101256058、0101256057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王向东颁发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房产状况如下:

被执行人:邢明

坐落:丛台区从台西路69号祥丰大厦2单元1102号

丛台区从台西路69号祥丰大厦2单元1103号

面积:152.85平方米

     104.47平方米

用途:办公

                                       2016年8月10日

联系电话:3271289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