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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11/10 1.1w 阅读 452 点赞

索引号:000014348/2022-11955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名称: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邯政办字〔2022〕58号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1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号: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邯郸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9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30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坚持明晰责任、严格监督,坚持统一要求、差别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湖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为加快建设富强文明美丽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2023年底前,以子牙河水系、黑龙港水系、漳卫南运河水系、马颊河水系等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为重点,全面完成全市所有流域、湖泊排污口排查。

2024年底前,以子牙河水系、黑龙港水系、漳卫南运河水系、马颊河水系等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为重点,全面完成全市所有流域、湖泊排污口整治。

2025年底前,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实现排污口分类监管全覆盖。

二、认真开展排查

(一)制定实施方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组织实施本辖区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不缺不漏”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于202212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规范排查、溯源、整治程序,细化路线图、时间表,压实有关部门责任,加强组织调度和部门联动,扎实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全面摸清底数。各县(市、区)要根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工作要求,按照三级排查模式,综合采用人工徒步排查及现代科技手段,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口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全面摸清排污口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对排查出的排污口,依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规范编码命名,填报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信息表(见附件2),全面建立排污口台账。各县(市、区)于2023年每季度末,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信息表报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市有关部门)

三、系统推进溯源

(一)确定责任主体。根据排污口排查结果,通过资料溯源、调查溯源等方式,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及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健全责任主体清单。原则上,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为责任主体,无明确设置申请单位的,由实际使用该排污口的排污单位为责任主体。经溯源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市有关部门)

(二)同步监测研判。为全面掌握入河入湖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按照“边查边测”的原则,在人工现场排查阶段应对疑难复杂点位开展监测工作。重点排污口既要上岸查污染源,又要同步开展河流水质监测,用数据溯源污染段和污染点,准确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市有关部门)

四、分类实施整治

(一)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污水混合排放的排污口,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污水种类、排放量等实际确定排污口分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市有关部门)

(二)明确整治要求。各县(市、区)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和“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2023年底前,填报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清单(见附件3),制定整治方案,根据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信息,细化明确每个排污口具体整治责任、整治措施、整治时限,实施分类整治。整治工作坚持系统治理,以截污治污为重点,与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水管网配套及改造、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提升、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安排,有效解决污水管网混接、错接、漏接、管网空白等难点、痛点问题。建立整治销号制度,合理设置整治期限,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通过对排污口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坚持标本兼治,统筹做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工作,确保安全有序,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推进整治。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市有关部门)

(三)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应当依法予以取缔。未经审核同意设置且达不到规范整治要求的排污口,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市有关部门)

(四)清理合并一批。有序推进排污口清理合并工作,积极推动将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管网,生活污水散排口予以清理合并。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多个排污口的要予以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园区或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将保留理由、排污口位置和污染物排放量、入河排污口审批等基本信息报市生态环境局。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县(市、区)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市有关部门)

(五)规范整治一批。各县(市、区)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从设置合法性、建设规范性和排污合理性等方面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分类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共用排污口的,应明确各排污单位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针对性措施对存在建设不规范、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进行整治。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设置专门的入河排污口监测采样点,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将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情况纳入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清单,逐一整改销号。(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市有关部门)

五、推进长效监管

(一)加强规划引领。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河湖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审批局)

(二)严格规范审核。排污口设置审核部门(国家和省负责设置审核的除外)应统筹水环境容量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管理要求,按照分级审核权限,从严开展排污口设置审核工作,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对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防洪评价审批手续。排污口审核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等相关资料,根据河湖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市垃圾填埋场排污口、雨洪排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要适当加大监测频次。行政审批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开展自行监测,公开相关信息。鼓励各县(市、区)根据辖区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加强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

(四)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排污口信息化、智慧化监管,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排污口信息平台,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按照省有关工作部署,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各县(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邯郸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名单见附件1),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市级牵头抓推进、县级具体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制定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加强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强化组织调度,督促各县(市、区)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工作不力、进展滞后的进行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共同推动全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强化督导检查,对在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被动应付、不求实效、瞒报漏报、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突出问题的,按照情形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以严厉打击涉水环境问题为重点,倒逼陆域污染源治理,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借道排污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四)强化科技支撑。全面加强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热成像、管线排查等各类实用技术装备的研发和使用,为排污口排查整治提供技术保障。组织开展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为科学、精准推动全市水环境质量提升提供技术支撑。

(五)加强公众监督。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宣传,加大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强化公众水污染监督意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增强排污单位自律意识。各县(市、区)要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和渠道,鼓励公众举报违法排污行为,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附件:1.邯郸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县(市、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信息表

3.县(市、区)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

案清单

附件1

邯郸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高和平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

副组长:赵文章市政府办公室三级调研员

齐海新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张月朋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王洪春市漳滏河管理处党委书记

李占强市城管执法局三级调研员

李洁强市行政审批局二级调研员

岳海洋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立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总规划师

李洪涛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郭建清市科技局副局长

温金良武安市政府副市长

李云鹏鸡泽县政府副县长

高甫邱县政府副县长

陈冰永年区政府副区长

范敬武曲周县政府副县长

韩峰肥乡区政府副区长

王振兴馆陶县政府副县长

刘晓君涉县政府副县长

曹社军广平县政府副县长

杨艳峰成安县政府副县长

张俊刚魏县政府副县长

王川磁县政府副县长

李晓磊临漳县政府副县长

闫国辉大名县政府副县长

詹金东丛台区政府副区长

任志杰复兴区政府副区长

邢延江邯山区政府副区长

陶毅峰峰矿区政府副区长

王富魁冀南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国春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齐海新同志兼任,负责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整体安排、协调推进、督查调度等工作。


附件2

县(市、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信息表

序号

基本信息

排查情况

溯源信息

县(市、区)

乡(镇)

详细地址

坐标

入河排污口名称

排污口分类

排污口编码

排入水体名称

排入水功能区名称

排入水体水质目标

河湖长姓名及联系方式

是否登记或审批

现场情况

水质

检测

废污水排放量(吨/天)

废水来源

责任主体

经度

纬度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排水特征

入河方式

排放方式

周边环境

异常状况

影像资料

检测类型

检测结果

各来源名称

各来源位置

各来源废水排放量(吨/天)

废水类型

主体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_

_

_

_

填表说明:

1.入河排污口命名、分类、编码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执行。

2.排入水体名称:直接排入的河流名称。

3.是否登记或审批:指是否通过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审批或登记;已通过审批或登记的还需填写文件文号或名称。

4.排水特征: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水状态,分为“排水”“无水”“不确定”。

5.入河方式:包括管道、沟渠、涵闸等。

6.排放方式:分为连续、间歇。

7.周边环境:入河排污口所处位置的外部环境,如“工厂”“矿井”“村庄”“农田”等。

8.异常状况:文字描述入河排污口排放异常或超标的具体情形;异常,指感官异常,如“黑臭”“泡沫”“水华”“浑浊”等。

9.影像资料:包括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文件用排污口编码命名,单独报送。

10.检测类型:快速检测、实验室检测、便携仪器。

11.检测结果:应包括但不限于pH值、COD、氨氮、总磷等指标。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

12.废污水排放量(吨/天):对于有在线监测设施的入河排污口,依据在线数据填报。对于无在线监测设施的入河排污口,采用实测法填报。在实测过程中,对于入河排污口连续稳定排放废污水的,可以通过监测瞬时流量计算全天排放量;对于季节性、间断排放等无规律的入河排污口,根据实际排放时间和流量计算全年排放量。

13.各来源名称:指废污水来源的企事业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住宅小区、片区、农田等名称,存在多个来源的依次填写,每个来源之间以分号隔开。

14.各来源位置:填写各来源的位置信息。

15.废水类型:包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城镇生活废水、农村生活污水、种植废水、养殖废水、临时排放废水等。

16.责任主体:通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附件3

县(市、区)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清单

序号

县(市、区)

乡(镇)

排污口名称

排污口编码

地理坐标

详细

地址

排污口类型

排放方式

责任主体

排入水体

是否登记或审批(文号)

规范化建设情况

存在问题

“一口一策”

整治方案

经度

纬度

一级

分类

二级

分类

河湖名称

水质目标

整治措施

是否保留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填表说明:

1.入河排污口命名、分类、编码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执行。

2.排放方式:分为连续、间歇。

3.是否登记或审批:指是否通过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审批或登记,已通过审批或登记的还需填写文件文号或名称。

4.规范化建设应参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规范化建设》执行。

5.存在问题:应填写溯源中发现的排污口存在问题。如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排污口、借道排污、废水直排、超标排放、管网破裂、管道溢流、排污口设置不规范等,需对问题进行具体描述,未发现的可不填写,具体问题情形可参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整治总则》填写。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