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3-01513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名称: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
文号:邯政办字〔2023〕4号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20日
效力状态:有效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改革举措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52号)精神,做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在我市全面复制推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抓手。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对标先进,深入学习借鉴,把复制推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学到精髓、落到实处。
二、抓好复制推广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把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与工作实际相结合,分类施策,逐项落实,全面推广。对我市前期已经复制推广的改革举措,要全面评估问效,及时将临时性工作举措上升为长期性制度安排。对复制推广尚未到位的改革举措,要严格对标改革要求,及时优化提升。对未复制推广的改革举措,要研究制定细化措施。同时,在复制推广中要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开展原创性、差异化改革创新,着力打造有邯郸特色的营商环境品牌。
三、完善配套措施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辖区、本系统实际,对涉及管理方式、管理权限、管理层级调整的相关改革事项,进一步夯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措施,完善监管机制,坚决杜绝监管盲区。对涉及实践中需要修订调整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要严格落实国家、省相关规定,按照程序适时修订或调整。对涉及省级向地方开放系统接口和授权数据使用的,要加强与省有关单位沟通衔接,提升数据共享和应用深度,确保平稳有序进行。
四、严格督导检查
按照《邯郸市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清单及任务分工》(附件),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督导检查,协调解决问题,推动末端落实。要及时总结梳理、宣传推介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做法,推动形成“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代表邯郸形象”良好氛围,以营商环境之“优”,促经济之“稳”、发展之“进”,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提供坚强支撑。
附件:邯郸市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清单及
任务分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邯郸市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清单及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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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改革事项 |
复制推广举措 |
责任分工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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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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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开展“一照多址”改革 |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对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企业,允许在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 |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市有关单位 |
2023年12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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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有关部门加强事后核查和监管。 |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市有关单位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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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信息变更 |
大型企业分支机构办理人员、经营范围等不涉及新办许可证的信息变更时,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集中统一办理。 |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等市有关单位 |
2023年3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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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 |
定期清理取消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 |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市有关单位 |
2023年9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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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模式,加强对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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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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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拓展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范围 |
企业设立登记完成后,可随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员工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涉税事项办理、公章刻制等任一企业开办服务事项。 |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 |
2023年9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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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签章同步发放及应用,方便企业网上办事。 |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
2023年6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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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进一步便利企业开立银行账户 |
探索整合企业开办实名验证信息、企业登记信息和银行开户备案信息,自然人、法人等通过“一窗通”平台申请营业执照时,经企业授权同意后,平台将企业登记信息、银行开户备案和预约信息实时推送给申请人选定的开户银行。 |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 |
2023年3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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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根据预约需求生成企业账户预约账号并按规定为企业开立账户,通过线上平台推送给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部门。 |
牵头单位: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 |
2023年3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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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优化律师事务所核名管理 |
配合省有关单位依托司法部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调整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审批流程,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名称预核准决定后报司法部备案。 |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
2023年6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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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 |
配合省有关单位通过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等有关部门数据共享,建立标准化住所(经营场所)数据库,实现房屋产权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路名等信息在线比对核验。 |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 |
2023年6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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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省有关单位编制执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切实防范虚假住所等突出风险。 |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人防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市有关单位 |
2023年9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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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推进企业登记信息变更网上办理 |
依托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实现企业变更登记全程网上办理。 |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
2023年9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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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的变更信息同步推送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办理后续业务时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 |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等市有关单位 |
2023年9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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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拓宽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范围 |
将税务事项纳入“多报合一”改革范围,实现涉及市场监管、社保、税务、海关等事项年度报告的“多报合一”。 |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邯郸海关、市税务局 |
2023年1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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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 |
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明确适用范围、除名情形、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市场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对其作出除名决定。除名后,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并可对除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
2023年9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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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 |
配合省有关单位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查询有关机构(包括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社保等单位)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 |
牵头单位:市法院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有关单位 |
2023年12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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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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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 |
在土地供应前,配合省有关单位开展或根据职责权限自行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区分各类不同对象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等结果材料,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 |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等市有关单位 |
2023年12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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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 |
当项目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用地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及时调整完善普查意见清单等结果材料。 |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等市有关单位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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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在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原则上不得增加清单外的要求。改革后,有关单位提升评估的科学性、精准性及论证深度,避免企业拿地后需重复论证。同时,当项目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有关单位及时对评估报告等进行调整完善。 |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等市有关单位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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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分阶段整合相关测绘测量事项 |
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原则,分阶段整合优化测绘事项,推动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用地审批、供地、土地登记等环节测绘事项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将工程建设许可与施工许可阶段的工程规划许可、房屋预售许可、房屋预告登记等环节测绘事项(含不动产预测)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将竣工验收阶段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人防、绿地验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不动产登记等环节测绘事项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加快统一相关测绘测量技术标准,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避免对同一标的物重复测绘测量。 |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局、市人防办 |
2023年12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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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竣工验收阶段的竣工测量、房产面积测绘、不动产地籍测绘等测绘事项合并办理,实行测绘标准统一、测绘结果互认。 |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局、市人防办 |
2023年12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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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推行水电气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
依托河北省工程建设审批系统,对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涉路施工许可等实行全程在线并联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市政接入工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改革后,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加大抽查核验力度,对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等行为实行惩戒。 |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邯郸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2023年6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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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开展联合验收“一口受理” |
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主管部门“一口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牵头协调有关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避免建设单位反复与多个政府部门沟通协调。 |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防办,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2023年3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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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 |
完善联合验收机制,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类别科学合理确定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将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备案)、档案验收等事项纳入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同步受理、同步完成。其他验收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并综合运用承诺制等多种方式灵活办理验收手续,提高验收效率。对未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由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依申请及时进行验收,简化验收流程,对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 |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防办,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2023年6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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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对联合验收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即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在线获取验收结果,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部门依据联合验收意见等材料,直接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 |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防办,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2023年6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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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 |
对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 |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防办 |
2023年6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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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加强风险管控,确保项目整体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安全。 |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防办,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2023年9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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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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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处置机制 |
参照省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探索政府引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综合运用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降低信贷风险。 |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
2023年3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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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联合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贯彻落实省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宣传推广质物处置相关举措,鼓励担保机构通过质权转股权、反向许可、拍卖等方式快速进行质物处置,推动相关服务机构开展相应服务,保障金融机构的融资债权。 |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
2023年3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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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优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管理模式 |
通过线上信息服务系统,开展国家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关于名称、场地面积、经营场所等信息变更审批工作,变更信息按要求推送至上级科技主管部门。 |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
2023年1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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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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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加强铁路信息系统与海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 |
加强铁路信息系统与海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实现相关单证电子化流转,大力推广铁路口岸“快速通关”业务模式,压缩列车停留时间,提高通关效率。 |
牵头单位:邯郸海关 责任单位:邯郸铁路货运中心 |
2023年1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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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推进水铁空公多式联运信息共享 |
配合省有关单位依托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试点企业,引导企业探索发展多式联运,实现运力可查,货物全程实时追踪等,深入推进我市货运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 |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邯郸海关、邯郸铁路货运中心 |
2023年1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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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 |
落实国家跨境科研用物资正面清单,对清单列明的科研设备、科研样本、实验试剂、耗材等科研物资(纳入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的除外),实行单位事先承诺申报、海关便利化通关的管理模式,简化报关单申报、检疫审批、监管证件管理等环节。对国外已上市但国内未注册的研发用医疗器械,在进口企业强化自主管理、确保安全前提下,海关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办理通关手续。 |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邯郸海关 |
2023年12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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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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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 |
定期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以及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有关单位 |
持续推进(2023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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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 |
拓展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功能,推动平台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信息共享,实行在线提交发票和工程款支付网上查询。 |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
2023年12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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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开标评标、合同签订和变更等事项网上办理,实现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全线上办理、全环节留痕。 |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
2023年12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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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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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在部分领域建立完善综合监管机制 |
严格落实《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完善成品油零售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明确监督管理措施,促进成品油业务零售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市有关单位 |
2023年3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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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修订市级农业地方标准,提升标准化生产能力。强化风险区域和重点品种监测,建设网格化监管体系。 |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
2023年1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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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建立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 |
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行政许可及接受日常监管、公共服务过程中,及时全面记录市场主体行为及信用信息。 |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等市有关单位 |
2023年3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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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分级分类“信用+智慧”监管,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全方位公示、多场景应用、全流程追溯。 |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
2023年6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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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在部分重点领域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 |
在食品药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建立完善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 |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 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
2023年3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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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在税务监管领域建立“信用+风险”监管体系 |
优化“信用+风险”税务动态监管方式,简化无风险和低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流程,提醒预警或直接阻断高风险企业办理涉税业务。 |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
2023年9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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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和监管能力。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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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实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电子化管理 |
制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电子证书,在纸质证书样式基础上加载聘用、违规行为等从业信息,实现与纸质证书并行使用。通过数据交换等方式将相关信息汇聚到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平台并在线公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 |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 |
2023年3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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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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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畅通知识产权领域信息交换渠道 |
配合省知识产权局建立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快速处置联动机制。 |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
2023年1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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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省知识产权局开展商标专利巡回评审和远程评审。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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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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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 |
检验检测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修改资质认定系统人员信息,不需再到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 |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
2023年1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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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个人存量房交易开放电子发票功能 |
利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受理系统,推行个人存量房交易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允许自然人网上缴税后获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动实现全业务流程网上办理。 |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3年9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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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网通办” |
推进全业务类型“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加快实施网上缴纳税费,推行税费、登记费线上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 |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 |
2023年12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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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推行非接触式发放税务UKey |
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向新办纳税人非接触式发放税务UKey,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申领税务UKey。 |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 |
2023年1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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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深化“多税合一”申报改革 |
严格落实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要求,尽可能统一不同税种征期,实现多税种“一个入口、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进一步压减纳税人申报和缴税的次数。 |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
2023年12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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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推行全国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与核验 |
利用国家车船使用税缴纳信息共享资源,提供车辆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服务。 |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单位:邯郸银保监分局 |
2023年9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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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进一步拓展企业涉税数据开放维度 |
完善涉税数据共享机制,加大系统内欠税公告信息、非正常户信息和骗取退税、虚开发票等高风险纳税人名单信息,以及行政处罚类信息等共享共用,进一步提高征管效能。 |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
2023年9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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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代征税款试行实时电子缴税入库的开具电子完税证明 |
做好代征税款明细申报、电子缴税、完税证明开具等工作。 |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
2023年9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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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推行企业办事“一照通办”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数据共享等方式归集或核验企业基本信息,探索实行企业仅凭营业执照即可办理部分高频审批服务事项,无需提交政府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其他材料。 |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等市有关单位 |
2023年9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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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进一步扩大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应用范围 |
在货物报关、银行贷款、项目申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业务领域推广在线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应用,逐步实现在政务服务中互通互认,满足企业、个人在网上办事时对于身份认证、电子证照、加盖电子签章文档的业务需求。 |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邯郸海关、市市场监管局、邯郸银保监分局等市有关单位 |
2023年9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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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枢纽,支撑系统互联互通,推动政务数据有序共享。鼓励认证机构在认证证书等领域推广使用电子签章。支持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企业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在线获取企业、个人办理业务所需的证照信息。 |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邯郸供电公司等市有关单位 |
2023年9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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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推进客货运输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与核验,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优化进出口货物查询服务,进一步深化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等改革,优化水利工程招投标手续,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查询,推行公安服务“一窗通办”等9项改革举措,我市已先期落实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