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3-15481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名称: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及优待保障措施的通知
文号:邯政办规〔2023〕5号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5日
效力状态:有效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邯郸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及
优待保障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管委会,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邯郸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及优待保障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及
优待保障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字〔2022〕5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鼓舞士气、凝聚力量,切实增强我市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职业荣誉感、获得感,特制定如下保障措施。
一、建立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保障体系
(一)表彰奖励。将消防救援队伍纳入本级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体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单位在组织开展相关评选表彰活动时,要充分考虑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消防救援人员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作贡献相称的荣誉和权益。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重大应急救援行动需要奖励的,依照权限及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参照执行。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重大应急救援行动、重大安保任务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单位应对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指战员进行慰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消防救援支队。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走访慰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单位在“11·9”、春节等重大节日开展慰问消防救援队伍活动,其他节日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开展走访慰问,在举行重要庆典、纪念活动时,应邀请消防救援队伍代表参加。(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悬挂光荣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为本辖区户籍的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的家庭,悬挂“消防救援人员之家”光荣牌。由户籍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落实光荣牌的具体悬挂工作。(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
(四)送奖到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送奖到家”活动,为户籍在本辖区荣获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颁发“功勋牌匾”,活动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分管消防救援工作的负责同志参加。(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
(五)载入地方志。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采取以事系人的方式,将本辖区内获得勋章、荣誉称号,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和荣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消防救援人员载入本级地方志。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审核并提供符合入志条件的人员名单以及主要事迹材料,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载入同级地方志。(责任单位:市地方志办公室、市消防救援支队)
(六)悼念安葬。按家属意愿,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为烈士和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协调安葬地点,同时举行相应的悼念仪式,安葬地政府分管消防救援工作的负责同志参加仪式。(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落实消防救援人员社会优待政策
(一)发放优待金。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为本辖区内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的家庭发放优待金,优待金发放标准参照现役军人发放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就医优待。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在本级医院开辟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绿色就医”通道,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窗口,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待遇。同时对于因公负伤、患急重症需要救治的消防救援人员,医院在医疗流程、技术设备、急救药品、紧急用血、人员配备等方面提供全力保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出行优待。持有效证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休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在乘坐火车(高铁)、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票或值机、安检、候车(机)、乘车(机)服务,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域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火车(高铁)、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与残疾军人同等的客票优待。(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邯郸站、中国铁路北京局石家庄站邯郸东站、市消防救援支队)
(四)林地优待。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五)家属优待。消防救援人员在家属随调方面保持原有优待政策,为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办理落户,积极为其家属安排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六)教育优待。贯彻落实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细则〉的通知》(冀应急﹝2019﹞30号)和市政府关于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有关规定。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小学和初中就读。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参照《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河北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23〕1号)第八条标准和相应的办法执行,具体优待政策标准可结合当地实际,由市教育局会同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定。
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参加普通高考、报考硕士研究生时,参照教育部关于军人相关优待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健全消防救援人员职业保障机制
(一)伤亡抚恤。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待遇。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标准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家庭,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享有烈士家属的各种荣誉和待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住房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可在工作所在地申请公租房。(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减免优待。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时,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消防救援车辆符合规定的免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税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四)安置保障。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满5年不满12年,以及工作不满5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待新政策出台后再作调整;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根据本人意愿也可以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退出(不含退休、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队员(转制前入伍),工作期间(含转制前)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所在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费按照下列标准增发一次性补助金:获一等功(含)以上奖励的,增发15%;获二等功的,增发10%;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奖励的,由消防队员所在单位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补助金。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政策落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把对消防救援队伍的优待措施、政策落到实处。市政府将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政府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验收考核内容。
(二)强化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微博等媒体,设立宣传专栏,积极营造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社会氛围;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服务意识和水平;依法依规落实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
(三)密切沟通对接,解决现实问题。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沟通联络机制,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细化支持措施,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面临的实际困难,大力支持消防救援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