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4-03277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名称: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邯政办字〔2024〕18号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8日
效力状态:有效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邯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管委会,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邯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进一步完善邯郸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精准开展绩效评级,细化应急减排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邯郸市境内发生重污染天气时,需由市政府组织开展的应急响应工作。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况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民生和安全为前提,减少对城市正常运转影响,科学精准制定减排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提前发布预警,减缓污染程度。
差异管控,安全第一。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实行差异化管控,严禁“一刀切”。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属地管理,强化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应急响应工作有序高效执行。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下设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见附件)。
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指导各成员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分析、总结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急值守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总体要求,编制各级应急响应实施(执行)方案并实施。
监测预报组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市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督导检查组负责监督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情况,及时反馈有关情况,推进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条件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市环境监控中心会同市生态与农业气象中心,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及变化趋势进行预测预报。
(三)会商。市环境监控中心会同市生态与农业气象中心,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根据会商结果向市指挥部提出应对建议。应急响应期间,增加会商频次。
四、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一)预警分级。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城市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预警发布。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一般应提前4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预警启动条件,且预测持续时间达到预警启动标准的,市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级别预警。接到生态环境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或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后,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及时按要求发布相应级别预警信息,配合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工作。与其他应急联动城市原则上启动同一等级预警,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时间不再依据市级预测结果确定。原则上,启动预警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特殊情况根据需求确定。
(三)预警降级与解除。当预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原则上,解除预警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特殊情况根据需求确定。
(四)预警级别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依法采取升级措施。
(五)预警审批权限。预警启动与解除由市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黄色、橙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审批,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审批。解除通知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审批。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全市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也可根据大气污染特征,适当调整应急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
1.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在确保减排量可核实的情况下,也可采取降低生产强度、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排放。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应急响应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应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明确应急减排措施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
(1)重点行业企业。指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39个行业企业和《河北省十一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11个行业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绩效评级,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
(2)小微涉气企业。指电子元件、精密机加工、本册印刷、服装加工等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且不包含在生态环境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企业。应急响应期间原则上不予停限产,但需在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运输;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运输。
(3)一般工业企业。指除重点工业企业和小微涉气企业之外的工业企业。其中,非燃煤、非燃油、不使用生物质锅炉、燃气炉窑小于1.4兆瓦的、不在市主城区及其他县(市、区)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企业,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原则上不予停限产,但需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运输;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运输,塑料制品行业可参照执行。在市主城区及其他县(市、区)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或使用上述锅炉或炉窑的企业,结合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实际排放量,制定差异化“一厂一策”管控措施。
(4)民生保障企业。指涉及居民供暖、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市政污水厂污泥和危险废物处置、农副食品加工、饲料加工(不含燃煤、生物质锅炉)、中药饮品和制剂生产等涉及民生的保障类企业。应急响应期间实施“以热定产”“以量定产”,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2.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引导公众加强防护、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和强制性污染减排。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防护措施。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温度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温度调低1~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驾驶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本预案要求,依据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主城区及其他县(市、区)建成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纯电动和氢燃料电池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防护措施。教育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温度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温度调低1~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驾驶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可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本预案要求,依据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主城区及其他县(市、区)建成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纯电动和氢燃料电池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防护措施。教育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温度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温度调低1~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驾驶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可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本预案要求,依据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主城区及其他县(市、区)建成区内实施单双号限行,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纯电动和氢燃料电池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单位应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四)补充说明
1.所有涉气企业均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未按要求纳入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产减排。
2.对国家和省未明确绩效评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的行业,根据行业特点、排放强度、污染治理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等情况,制定市级绩效评级标准和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
3.化工、制药加工等行业执行停限产措施时,为保证管道温度和压力,避免发生安全事故,配套工业锅炉可低负荷运行,保温保压,并确保锅炉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煤炭、铁矿等涉及井下开采作业的企业,井下作业工序不纳入应急减排范围。
4.城市运行保障车辆通常是指用于电力企业生产用煤、粉煤灰渣运输,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石膏、尿素、石灰石、酸碱及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物资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运输车辆。
5.重大民生工程、抢险工程、重点建设项目及重点环境治理工程,经当地政府(管委会)初审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向省大气办备案后,在严格执行各项扬尘管控措施情况下正常施工。
六、信息上报和总结评估
各成员单位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起,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后2日内,各成员单位要对本次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预警持续时间、响应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减排效果分析等。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对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汇总情况,必要时向各有关单位通报。
各成员单位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台账。各县(市、区)根据总结结果,本地实施方案需重大调整的,应在完成修订后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七、保障措施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检查等机构,并做好业务培训;根据上级联防联控要求及区域污染状况,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统筹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等工作,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部门间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各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实施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编制完成后,应及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应及时通知应急管理部门;工业企业管控措施需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限产、停产期间,市级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企业,应指导县级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一)预案宣传。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实施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备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修订要求,及时修编、发布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向所在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主管部门备案。
(四)预案演练。市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减排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并及时总结评估,完善实施预案。
(五)预案修订。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或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或在应对实际中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况时,市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审定。
九、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10月16日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邯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邯政字〔2019〕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邯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邯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邯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 长:樊成华市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靳禄兵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牛平昌市政府秘书长
李彦力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李清龙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蔡守新市气象局局长
张国群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尹丽龙市财政局局长
张成文市司法局局长
邱惠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黄玉凯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李同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新江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于秋波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常智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小静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李春红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闫永亮市体育局局长
梁耀峰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郑建民市商务局局长
程明献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
李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王世臣市水利局党组书记
霍河生市国资委主任
张军市供销社主任
齐晓兵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华邯郸新闻传媒中心主任
董志毅武安市政府市长
焦雅吉鸡泽县政府县长
宋涛邱县政府县长
李冬晨曲周县政府县长
王峰馆陶县政府县长
王元峰涉县政府县长
张建涛广平县政府县长
刘丙胜成安县政府县长
张平魏县政府县长
闫欣欣磁县政府县长
刘志强临漳县政府县长
李爽大名县政府县长
刘丹丛台区政府区长
李阳复兴区政府区长
刘俊波邯山区政府区长
郭涛峰峰矿区政府区长
张宁永年区政府区长
赵鹏飞肥乡区政府区长
张敬超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杨万春冀南新区管委会主任
一、办公室
主任:靳禄兵 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牛平昌市政府秘书长
李响 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田东 市政府副秘书长
何晨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帆 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文章 市政府办公室三级调研员
胡晓峰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清龙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蔡守新市气象局局长
二、综合协调组
组长:赵文章市政府办公室三级调研员
副组长:董秀立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王会波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七处处长
三、监测预报组
组长:马世江 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副组长:张永兴市气象局三级调研员
张珺 市生态与农业气象中心主任
四、督导检查组
组长:王利民 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督察专员
成员:张晓纲 市生态环境局督察处处长
罗俊杰 市生态环境局督查中心主任
郭凤军 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室负责人
附件2
邯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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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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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冀南新区管委会 |
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全面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项措施落实;督导所属企业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落实差异化减排措施;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管控;负责动员辖区内居民做好健康防范措施;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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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 |
负责组建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值守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协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冀南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按照《邯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总体要求,编制各级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指示、批示;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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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宣传部 |
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工作,加大对引导公众加强防护、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等宣传力度;负责组织、督导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与报社等单位、媒体,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相应等级预警、应急信息;根据市指挥部安排和工作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由有关部门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引导公众建立合理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能力;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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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督查室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导检查方案》;对市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督办落实;组织督导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情况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对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考核问责,情形严重的,向有关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并移交线索;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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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
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系统;动态完善大气污染相关数据;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导检查;牵头组织气象部门和专家组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负责建立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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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气象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利用相关技术人工干预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制定并实施特定气象条件下干预措施、方案;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监测、预报、调控和效果评估,提出预警建议;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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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加强与省供电主管部门沟通对接,负责落实应急响应期间能源和电力保障工作,督导供电企业、发电企业按照不同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相应减排措施;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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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车辆限行措施有效落实;加强交通疏导,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监督落实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组织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对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督导检查;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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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督导企业在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强化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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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督促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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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督导建筑工地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指导各县(市、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督导各县(市、区)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对重点民生项目督导检查,督促落实扬尘管控措施;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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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市属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公路路界内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开展重污染天气专项行动,防治道路扬尘污染;负责市属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公路施工扬尘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加强监管,严禁在市属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两侧公路用地内露天焚烧;社会车辆限行时,制定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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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应急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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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执法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督导检查市主城区道路红线以内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等行为;制定城市道路保洁、增加洒水频次等措施,加强对市主城区内垃圾运输车辆密闭、覆盖管理,杜绝扬撒遗漏现象;督促应急响应期间市政工程供水、排污等配套工程的环保治理措施落实,加强对所属市政、园林工程施工工地管理,防止扬尘污染;督导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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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督导各县(市、区)教育机构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弹性教学等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环保知识普及教育;负责利用本系统电子显示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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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 |
负责督导市主城区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及其装修施工工地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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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应急响应期间露天矿山停(限)产工作;对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应急响应期间职责落实情况督导检查;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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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及时到位;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诊疗保障和救治工作;负责利用本系统电子显示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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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
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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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
加强水利施工扬尘监管;对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在应急响应期间职责落实情况督导检查;加强滏阳河、支漳河河堤(河口)以内烧荒监管;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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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体育局 |
应急响应期间,负责落实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和活动等措施;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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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电 和旅游局 |
应急响应期间,负责落实减少、停止露天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等应急措施;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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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
负责洁净型煤和洗精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严格源头控制,加大对生产不符合标准煤产品的查处力度;应急响应期间,加强销售环节散煤和车用汽柴油质量监督管理;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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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
负责大力推广新能源技术,加快替代煤炭消费;应急响应期间,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对严禁秸秆焚烧督导检查;对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急响应期间职责落实情况督导检查;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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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
从法律角度审查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的涉及重污染天气应对重要文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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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 |
负责配合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落实禁运、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措施;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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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新闻传媒 中心 |
负责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宣传报道,及时、准确发布应急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应急响应期间,做好引导公众加强防护、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等宣传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