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0-32486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名称: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邯政规〔2020〕3号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3日
效力状态:有效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邯郸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
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0年6月11日邯政规〔2020〕3号印发,2025年12月23日邯政规〔2025〕3号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
为加快全市体育事业的发展,提高竞技体育水平,鼓励广大运动员、教练员争创优异成绩,向国家和省培养、输送更多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根据《河北省体育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体人字〔2011〕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第一条(一)对在河北省综合性运动会(河北省运动会青少年组,下同)比赛中,获得个人项目前3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0.8万元、0.3万元、0.2万元;其余各名次,按获得的相应分值进行奖励,每分奖励100元。集体项目(足球、篮球、排球、橄榄球)前3名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6万元;其余各名次,按获得的相应分值进行奖励,每分奖励100元。
(二)对在河北省综合性运动会比赛中,每创(超)1项全国纪录者,奖励1万元;每创(超)1项省纪录者,奖励0.5万元。同一运动员在同一类项目比赛中多次创(超)纪录,按创(超)纪录相应的最高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创、超纪录均以国家体育总局、河北省体育局正式公布的各项最高纪录为准。
第二条(一)在河北省综合性运动会比赛中,教练员奖励按获奖运动员奖金的同等数额给予奖励。
(二)输送奖。凡户籍关系在我市辖区内,经我市选拔培养并输送到河北省优秀运动队的队员(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文件和省体育局选调运动员名单为准),每输送1人奖励教练员0.5万元。
第三条对在河北省综合性运动会比赛中,有重大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第四条对在河北省综合性运动会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和有培养前途的重点优秀运动员,需要在市内安排入学的,由市体育局提供名单及相关资料,按照“籍随人走、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市教育局负责予以安排,并协调被抽调学生所在学校和接收学校,为学生转出和转入提供便利。
第五条对由我市培养输送,并代表河北省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世锦赛、青奥会等国内外各级各类重大比赛取得优异成绩,有重大影响力的、为我市争得特殊荣誉的运动员及教练员(基层教练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市体育局在比赛结束后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对在我市承办的河北省综合性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为我市争得荣誉的运动员、教练员给予特殊奖励,奖励标准由市体育局在比赛结束后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由市体育局负责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2012〕7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