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7-00562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名称: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号:邯政发〔2017〕4号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3日
效力状态:有效至2027年1月31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
实施意见
(2017年9月4日邯政发〔2017〕4号印发,2025年
12月23日邯政规〔2025〕3号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体系。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和县(市、区)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部门监督指导责任。到2020年,全面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机制有效运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显著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明显减少。
二、主要任务
以全市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残障儿童、孤儿(事实孤儿)为工作对象,以父母均外出的“双留守”群体为主体,以“双留守”中的特困群体为重点群体,切实做好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加快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子女保持经常联系,采取各种方式多见面交流,给予更多亲情关爱。对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和受委托监护人,村(居)委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落实政府职责。各级政府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实行县(市、区)和乡镇属地管理。县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导检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制度,制定关爱保护方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业干事,在村(居)委会(社区)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督导员,明确职责和任务,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走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特别是困境儿童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村(居)委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并将困境儿童纳入重点走访、排查对象,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监护和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于委托监护的,村(居)委会应对其监护能力进行评估,不具备监护能力的,要督促父母及时更换监护人。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必要的学习、娱乐场所和设施开展托管服务,并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沟通提供便利。
3.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县级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完成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切实保障外出务工人员子女享受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建立在校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对学校、幼儿园中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建立数据库;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全市范围内所有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建立“代理家长”制度,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安全、生活、学习的管理,“代理家长”要做留守儿童生活上的知情人、学习上的引路人、安全上的保护人、心理上的疏导人、亲情上的弥补人,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各学校要以“自愿”“奉献”“有能力”的原则做好“代理家长”的选任、变更、考核等工作,面向全体教职工广泛招募“代理家长”志愿者,学校领导、班主任、任课教师要与留守儿童建立“一帮一”或“一帮多”的“代理家长”结对帮扶制度,确保每一名在校留守儿童都有一名联系教师对其关爱帮扶;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支持和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幼儿园)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和法治宣传等工作;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说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4.加强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政府部门之间、各群团组织横向协作、资源共享机制,共同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网络。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发挥牵头作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好各项关爱保护工作任务,履行好监督指导责任,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和生活保障工作。
(1)保障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经费。关爱留守儿童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市、县级财政部门应保障对关爱服务农村留守儿童等工作开展的经费。此外,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多元化募集社会资金,设立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援助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儿童之家示范点建设、留守儿童家长学校示范点建设和特困留守儿童援助等项目。专项基金设在各级妇联,按照相关规定定向使用,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妇联、市审计局)
(2)扎实开展儿童之家建设工作。按照2017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开展关爱妇女儿童行动,省支持建设示范型儿童之家500所,特别关爱和帮助孤儿、病残、农村留守等困难儿童”的工作部署和《邯郸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关于到2020年全市“90%以上的城乡社区要建设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等为一体的儿童之家”要求,2017年要全面开展儿童之家建设,在全市建立100所儿童之家示范点,争取2020年达到儿童发展规划目标要求;要支持依托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立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要将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纳入美丽乡村建设发展规划,每个美丽乡村至少要建设1-2所留守儿童之家,在村和社区中建立青少年科技活动示范室,将青少年科普能力建设与儿童之家建设紧密结合;要制定和细化儿童之家运行管理办法,切实保证儿童之家建后有实用、用后有长效,坚决杜绝出现留守儿童之家闲置挪用现象。儿童之家要有固定场所,室内活动场所不得小于30平方米,要完善课桌椅、文体器材、书籍等配套设施,要有管理制度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志愿者队伍。(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妇联、市农工委、市科协)
(3)困境儿童慰问帮扶工作。针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统计,建立数据库。及时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灾害救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针对困难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进行救助,设立救助项目、救助基金;对有留守儿童且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进行统计,并救助帮扶,使其充分享受有关帮扶政策;积极开展对家境困难的留守儿童的慰问和帮扶活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妇联、市工会、市残联)
(4)留守儿童医疗保健工作。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受虐待、受侵害的情况,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卫生防疫、妇幼保健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服务;指导推动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组织医疗机构免费为农村留守儿童体检。(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5)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隐患全面排查,查清隐患,分类建档,完善校园高峰勤务、“护学岗”和助警点机制,将校园纳入网格化巡逻巡查,实现上下学“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协同司法局强化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增强农村留守儿童自我防护能力;要及时发现、受理并依法处置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分类统计,制定预防措施;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各类犯罪行为,实行破案责任制,专人专案,一包到底;加强对违法犯罪农村留守儿童的帮教管理,防止其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组织律师、法官、检察官进入社区、乡村宣传普及法律知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受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开通绿色通道,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并定期回访,对法律援助情况做详实记录。(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团市委)
(6)关爱留守儿童志愿服务活动。整理现有“爱心代理(邻居)妈妈”巾帼志愿者的信息数据库,并继续开展 “爱心代理(邻居)妈妈”招募工作,组织“爱心代理(邻居)妈妈”与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将结对情况进行登记;每位“爱心代理(邻居)妈妈”定期走访留守儿童;充分利用儿童之家、“四点钟课堂”等阵地,为留守儿童开展关爱服务活动;对“爱心代理(邻居)妈妈”进行心理知识、家庭教育、儿童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志愿服务活动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村妇代会主任身在基层、了解基层的独特优势,发掘思想觉悟高、责任感强、热心、能干的基层妇女,组成“爱心代理(邻居)妈妈”志愿者队伍;在志愿服务中表现出色的机关公务员身份的“爱心代理(邻居)妈妈”,积极向组织部门推荐,充分调动她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培养、发现、选树“爱心代理(邻居)妈妈”典型,积极推广宣传;继续常态化开展“微爱接力”志愿服务活动,定期组织社会爱心人士、爱心企业和各级文明单位志愿者,市医疗救护、心理疏导、音乐美术、体育游戏等专业志愿者走进各级乡村少年宫、儿童之家、社区家长学校,开展关爱留守儿童志愿服务活动,帮助贫困留守儿童实现生活梦想;各级乡村少年宫、儿童之家、社区家长学校要发挥职能作用,常年向周边乡村留守儿童免费开放活动场地、器材设施,招募乡村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打造志愿服务阵地,共同努力,为留守儿童的发展创造良好氛围;大力建设推广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春雨乐园”项目,逐步实现全市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一处“春雨乐园”的目标,并依托青少年宫、青年中心、儿童之家、中小学校等有形载体、平台,广泛开展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关爱活动;让城市儿童“走进去”,定期组织动员城市儿童走进美丽乡村与农村留守儿童一起开展游戏、互换礼物等联谊活动;让农村留守儿童“走出来”,定期组织农村留守儿童到城市观看儿童剧,参观青少年宫等场所;宣传引导广大团组织和团员投入到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活动中来,组织青年律师、心理咨询师等青少年社工和志愿者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服务;发挥“五老”优势,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结对帮扶、校外辅导等特色关爱活动。(牵头单位:市妇联,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团市委、市关工委)
(7)支持留守儿童监护人返乡创业就业。做好农村妇女的农业技术、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帮助外出务工妇女回乡创业就业,实现就地转移就业,引导和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切实承担起教育子女的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加大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支持力度;完善创新创业各项措施,做好“团银企”对接等服务活动,吸引在外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从源头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牵头单位:市农牧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妇联)
5.支持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要依托学校、城乡社区(村委会)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队伍,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建立家庭、学校、社会联动衔接的关爱保护机制。凡外出务工人员,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为监护;务工人员流出地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各项支持外出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外出务工人员。建立义务教育适龄未成年人辍学信息通报制度,学校要将就读农村留守儿童的辍学信息及时通报家长或监护人,由学校和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做好辍学儿童的劝学、返学工作;农民工流入地政府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切实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不断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2.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凡将未成年人委托他人监护的,委托人要及时把委托情况向村(居)委会报告,村(居)委会在做好登记并核实委托监护人的资格和能力后,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情况的,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等其它责任单位报告;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失踪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对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照料,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出警调查,并履行后续职责。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3.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对失踪的留守儿童,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对有家庭暴力倾向或属于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时保护,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相关负责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确保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由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村(居)委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等参加的评估帮扶领导小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评估帮扶领导小组要在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相应的专业服务,确保留守儿童安全状况得到保障。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5.健全政策保护体系。各级政府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良性运行的政策措施。要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制度并抓好落实,有条件的要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基础设施,经济欠发达县在制定相应政策时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予以倾斜,确保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健全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动态管理机制。
1.完善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市、县、乡三级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信息平台的建设,2017年底前实现三级联网,并与教育、公安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掌握每个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情况。
2.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在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的指导下,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库,一人一档建立详实的电子台账,全面、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分类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信息。
3.实行动态管理。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动态管理机制,教育、公安等部门和村(居)委会要根据各自职能及时将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变动情况报送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随时更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每季度向县级民政部门报送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将更新后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汇总报送市民政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牵头,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市民政局牵头建立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加强部门沟通与协作,做好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学校、幼儿园和医疗、社会工作、救助管理、福利等机构及志愿者在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中的作用,共同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服务需求。要充分发挥农村妇代会机构健全、人员健全的作用,将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与农村妇代会主任工作挂钩,切实落实和提高农村妇代会主任待遇,增强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强化督查考核。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调度,认真落实属地责任。要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并把任务和责任逐项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对认真履职、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组织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可作为单位年终考核和职称评定的加分项目;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三)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围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形成人人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共识。大力挖掘、宣传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向上、自强不息的优秀事迹和关爱保护的先进典型,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