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5-11343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名称: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025年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号:邯政规〔2025〕3号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3日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025年
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管委会,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25年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62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二、对4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对18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四、将7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
五、对1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集中修改。
保留和修改的文件继续有效实施。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列入修改计划的文件,责任部门应在2026年3月1日前完成修改,逾期自动失效。集中修改的文件,责任部门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时重新公布修改后的文本。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列入修改计划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5.予以集中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备注 |
|
1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
〔2011〕29号 |
邯政字〔2021〕26号,修订 |
|
2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
〔2012〕171号 |
邯政字〔2022〕22号,修订 |
|
3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 |
〔2012〕225号 |
有效期延至2027年1月31日 |
|
4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4〕20号 |
邯政规〔2023〕5号,修订 |
|
5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采购新建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 |
邯政字 〔2015〕44号 |
有效期延至2027年1月31日 |
|
6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邯政办字 〔2015〕84号 |
有效期延至2027年1月31日 |
|
7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
邯政字 〔2016〕65号 |
有效期延至2027年1月31日 |
|
8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
邯政字 〔2016〕72号 |
有效期延至2027年1月31日 |
|
9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
邯政字 〔2016〕88号 |
有效期延至2027年1月31日 |
|
10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邯政办字 〔2016〕151号 |
有效期延至2027年1月31日 |
|
11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邯政办字 〔2016〕172号 |
邯政字〔2021〕26号,修订 |
|
12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打击破坏燃气设施和盗窃燃气违法犯罪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邯政字 〔2017〕12号 |
有效期延至2027年4月10日 |
|
13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意见 |
邯政字 〔2017〕56号 |
有效期延至2027年10月25日 |
|
14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邯郸市足球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邯政办字 〔2017〕33号 |
有效期延至2027年3月29日 |
|
15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邯政办字〔2017〕70号 |
有效期延至2027年6月13日 |
|
16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市快递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推进措施的通知 |
邯政办字 〔2017〕78号 |
有效期延至2027年7月6日 |
|
17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的通知 |
邯政办字 〔2017〕107号 |
有效期延至2027年8月16日 |
|
18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意见 |
邯政办字 〔2017〕122号 |
有效期延至2027年9月4日 |
|
19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实施意见 |
邯政办字 〔2017〕159号 |
有效期延至2027年11月15日 |
|
20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
邯政办字 〔2017〕178号 |
有效期延至2027年12月17日 |
|
21 |
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邯郸市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
邯政规 〔2018〕3号 |
有效期延至2028年1月24日 |
|
22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邯政办规 〔2018〕7号 |
有效期延至2028年4月22日 |
|
23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篇)的通知 |
邯政办规 〔2018〕19号 |
有效期延至2028年6月13日 |
|
24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邯郸市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
邯政办规 〔2018〕30号 |
有效期延至2028年9月29日 |
|
25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邯政字 〔2018〕15号 |
有效期延至2028年1月31日 |
|
26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实施意见 |
〔2018〕—31 |
有效期延至2028年4月10日 |
|
27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 |
〔2018〕—162 |
有效期延至2028年12月16日 |
|
28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的意见 |
邯政规 〔2019〕4号 |
有效期延至2028年1月31日 |
|
29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邯政规 〔2019〕9号 |
有效期延至2029年12月8日 |
|
30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邯政办规 〔2019〕2号 |
有效期延至2029年1月22日 |
|
31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后期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邯政办规 〔2019〕9号 |
有效期延至2029年11月3日 |
|
32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邯郸市重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告 |
邯政规 〔2020〕1号 |
有效期延至2030年1月1日 |
|
33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
邯政规 〔2020〕4号 |
有效期延至2030年6月25日 |
|
34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主城区土地储备和出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邯政规 〔2020〕5号 |
邯政字〔2021〕26号,修订 |
|
35 |
邯郸市人民政府邯郸军分区关于印发邯郸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
邯政规 〔2020〕7号 |
有效期延至2030年9月14日 |
|
36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
邯政规 〔2020〕8号 |
邯政字〔2022〕22号,修订 |
|
37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邯政规 〔2020〕9号 |
有效期延至2028年11月5日 |
|
38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
邯政办规 〔2020〕4号 |
有效期延至2030年5月25日 |
|
39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邯政规 〔2021〕4号 |
有效期延至2031年6月22日 |
|
40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中心城区D级危险房屋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邯政规 〔2021〕7号 |
|
|
41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邯政办规 〔2021〕3号 |
邯政规〔2023〕5号,修订 |
|
42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药品安全工作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
邯政办规 〔2021〕4号 |
|
|
43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邯郸市快递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细则》的通知 |
邯政办规 〔2021〕7号 |
邯政规〔2023〕5号,修订 |
|
44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邯政办规 〔2021〕8号 |
有效期延至2031年9月26日 |
|
45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邯政办规 〔2021〕11号 |
邯政规〔2024〕4号,修订 |
|
46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邯政办规 〔2021〕12号 |
邯政规〔2024〕4号,修订 |
|
47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邯政字 〔2021〕20号 |
|
|
48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邯政字 〔2021〕26号 |
|
|
49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市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邯政规 〔2022〕2号 |
邯政规〔2024〕4号,修订 |
|
50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邯政办规 〔2022〕2号 |
|
|
51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邯政字 〔2022〕22号 |
|
|
52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
邯政规 〔2023〕1号 |
有效期延至2027年1月30日 |
|
53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
邯政规 〔2023〕3号 |
|
|
54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邯政规 〔2023〕4号 |
|
|
55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023年清理结果的通知 |
邯政规 〔2023〕5号 |
|
|
56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
邯政办规 〔2023〕4号 |
|
|
57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及优待保障措施的通知 |
邯政办规 〔2023〕5号 |
|
|
58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 |
邯政办规 〔2023〕6号 |
|
|
59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邯政规 〔2024〕3号 |
|
|
60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024年清理结果的通知 |
邯政规 〔2024〕4号 |
|
|
61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邯政规 〔2025〕1号 |
|
|
62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
邯政规 〔2025〕2号 |
附件2
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备注 |
|
1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
〔2012〕74号 |
与有关政策不一致 |
|
2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13〕123号 |
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
|
3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的通知 |
〔2013〕164号 |
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
|
4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13〕179号 |
上级政策已废止 |
|
5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
邯政字 〔2015〕45号 |
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
|
6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
邯政字 〔2015〕59号 |
与有关政策不一致 |
|
7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组建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指导意见 |
邯政办字 〔2015〕67号 |
上级政策已废止 |
|
8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 |
邯政字 〔2016〕34号 |
上级政策已废止 |
|
9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
邯政字 〔2016〕84号 |
上级政策已废止 |
|
10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鼓励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
邯政办字 〔2016〕12号 |
与有关政策不一致 |
|
11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劳动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
邯政办字 〔2016〕94号 |
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
|
12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
邯政办字 〔2016〕99号 |
与有关政策不一致 |
|
13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
邯政办字 〔2016〕122号 (邯政字〔2021〕26号修订) |
上级政策已废止 |
|
14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通知 |
邯政办字 〔2016〕145号 |
已被新的文件内容所涵盖 |
|
15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保障房共有产权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邯政办字 〔2016〕157号 |
与有关政策不一致 |
|
16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邯政办字 〔2016〕158号 |
上级政策已废止 |
|
17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
邯政办字 〔2016〕169号 |
与有关政策不一致 |
|
18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 |
邯政办字 〔2016〕170号 |
上级政策已废止 |
|
19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
邯政办字 〔2016〕177号 |
与有关政策不一致 |
|
20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 |
邯政字 〔2017〕24号 |
上级政策已废止 |
|
21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邯政字 〔2017〕36号 |
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
|
22 |
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
邯政字 〔2017〕48号 |
上级政策已废止 |
|
23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邯郸市盐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邯政字 〔2017〕52号 |
上级政策已废止 |
|
24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社会科学普及办法的通知 |
邯政办字 〔2017〕99号 |
与有关政策不一致 |
|
25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商品房销售监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邯政规 〔2018〕1号 |
上级政策已废止 |
|
26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闲置商业地产建设“双创基地”深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
邯政规 〔2018〕16号 |
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
|
27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
邯政办规 〔2018〕3号 |
与有关政策不一致 |
|
28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冰雪运动发展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
邯政办规 〔2018〕26号 |
上级政策已废止 |
|
29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冰雪运动和冰雪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邯政办字 〔2018〕14号 |
上级政策已废止 |
|
30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招徕外地游客奖励办法的通知 |
邯政办字 〔2018〕130号 |
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
|
31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邯政规 〔2019〕2号 |
制定了新文件,被邯政规〔2025〕1号废止 |
|
32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
邯政规 〔2019〕5号 |
被邯政字〔2025〕1号废止 |
|
33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
邯政办规 〔2019〕5号 |
上级政策已废止 |
|
34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
邯政办规 〔2020〕6号 |
与有关政策不一致 |
|
35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邯政办规 〔2020〕7号 |
上级政策已废止 |
|
36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社会公益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
邯政规 〔2021〕2号 (邯政规〔2023〕 5号修订) |
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
|
37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五项市属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
邯政规 〔2021〕5号 (邯政规〔2023〕5号修订) |
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
|
38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公共泊位停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邯政规 〔2021〕8号 (邯政规〔2023〕5号修订) |
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
|
39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应急救援装备调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邯政办规 〔2021〕5号 |
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
|
40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
邯政办规 〔2021〕9号 |
与有关政策不一致 |
|
41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科技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邯政办规 〔2021〕10号 |
与有关政策不一致 |
|
42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奖励新增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
邯政办规 〔2022〕1号 |
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
|
43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征收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
邯政规 〔2024〕2号 |
制定了新文件,被邯政规〔2025〕2号废止 |
|
44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社会招商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邯政办规 〔2024〕1号 |
被邯政办字〔2024〕29号废止 |
附件3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备注 |
|
1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 |
〔2013〕86号 |
适用期已过 |
|
2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14〕99号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
3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邯政字 〔2015〕28号 |
适用期已过 |
|
4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促进农业人口转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邯政办字 〔2015〕25号 |
适用期已过 |
|
5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通知 |
邯政办字 〔2015〕93号 |
适用期已过 |
|
6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邯政字 〔2016〕68号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
7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市级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
邯政办字 〔2016〕178号 |
适用期已过 |
|
8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 |
邯政办字 〔2016〕189号 |
适用期已过 |
|
9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邯政字 〔2017〕25号 |
适用期已过 |
|
10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关于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接收标准的通知 |
邯政办字 〔2017〕17号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
11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民间投资系列政策措施全力创优民间投资环境的通知 |
邯政办字 〔2017〕72号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
12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关于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接收补充修订标准的通知 |
2017年7月 14日印发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
13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邯政规 〔2019〕3号 |
适用期已过 |
|
14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邯政规 〔2020〕2号 |
适用期已过 |
|
15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做好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
邯政办规 〔2020〕10号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
16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邯政办规 〔2020〕13号 |
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 |
|
17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 |
邯政办规 〔2021〕2号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
18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封山防火的通告 |
邯政规 〔2023〕2号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附件4
列入修改计划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责任部门 |
|
1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供销社修订《邯郸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邯政字 〔2017〕71号 |
市发展改革委 |
|
2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
邯政办字 〔2017〕92号 |
市民政局 |
|
3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通知 |
邯政规 〔2018〕11号 |
市气象局 |
|
4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
邯政办规 〔2019〕4号 |
市气象局 |
|
5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的通知 |
邯政办规 〔2019〕8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
6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新建住宅区配套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邯政办规 〔2020〕2号 |
市教育局 |
|
7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
邯政办规 〔2023〕2号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附件5
予以集中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邯政发〔2017〕4号)
删除附件“邯郸市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147号,邯政规〔2024〕4号修订)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暂不具备上述条件或规模较小的单位,可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合署办公,职能分开,并配备1名以上内部审计专职人员。”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一)明确内部审计职责任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规定的职责,对审计监督对象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等进行审计。”
(三)删除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四是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
三、《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邯政办规〔2018〕27号)
(一)将文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文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为“详细规划”。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临城市规划道路实施建设必须退让红线,退让距离按详细规划或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条款确定。”
(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增设或改变交通出入口位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需要,确定合理位置,必要时可设置小微广场。”
(四)将第十九条第四款修改为“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用地附属绿地的绿地布局,划定配建绿地范围。”
(五)将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范围。”
(六)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建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并删除“国土资源”。
四、《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邯政规〔2020〕3号)
删除第五条。
五、《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办规〔2020〕11号)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资产评估是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邯政规〔2025〕2号),对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资产进行审核的评审方式。”
六、《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医疗保障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邯政办规〔2020〕14号)
(一)删除文件标题中的“试行”二字。
(二)将文中的“城镇职工”修改为“职工”。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职工医疗保障基金、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基金结算。结算管理实行‘统一标准、属地原则、两级结算、分别记账’。市直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全部由市医疗保障部门进行结算,各县(市、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分别由所属县级医疗保障部门结算。各县(市、区)之间不再互相结算。”
(五)将第十五条第五款修改为“公安、审计、民政、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残联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涉及医疗保障市级统筹的相应工作。”
(六)删除第二十二条中的“有效期2年”。
七、《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住房保障资格联审联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邯政办字〔2020〕2号)
(一)删除文件标题中的“试行”二字。
(二)将文中的“住房保障房产管理”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四区)范围内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年度审核等工作的联审联查工作。”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涉及的婚姻状况进行核查认定。对申请家庭是否属于城镇低保家庭、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和城镇低保边缘家庭进行核查认定。”
(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承租四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的居住情况进行核查认定。”
(六)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城镇中等收入、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申请家庭提供的收入状况证明(家庭各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申请前12个月工资流水;无工作单位但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由经营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经营收入证明或纳税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且未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18周岁以上家庭成员,出具学生证或由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进行核查认定。”
八、《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邯政办规〔2021〕6号)
(一)删除文件标题中的“暂行”二字。
(二)将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市属金融机构,是指市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或管理的金融机构,目前市级包括国有绝对控股金融机构、国有相对控股金融机构和国有参股金融机构。市属金融企业现有5家: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邯郸银行)、邯郸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邯郸金桥工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简称邯郸金桥基金)、邯郸虹桥工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简称邯郸虹桥基金)和邯郸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市诚信担保公司)。”
九、《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的通知》(邯政办规〔2023〕1号)
(一)在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三款:“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按照工作职责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督促等级旅游景区进行有针对性的隐患排查,督促各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和等级旅游景区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准备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四款:“文物部门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实时监控、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二)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安机关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25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限制车辆通行,对水毁、严重积水路段及时制定绕行路线,疏导车辆绕行积水路段,拖离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协调高速交警对辖区高速公路进行巡查。”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四款:“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发布关闭山地、湖泊等暴雨灾害风险较大的等级旅游景区的紧急通告。”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款:“文物部门组织人员对存在隐患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重点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三)在第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款:“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发布关闭各等级旅游景区的紧急通告。”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六款:“文物部门对发生轻度险情、局部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紧急措施,防止险情扩大。”
(四)将第十七条第十四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暴雨灾害的应急救援、物资调配,协调暴雨重大气象灾害灾区救灾工作,组织应急避难场所权属单位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督促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等企业立即停产,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他行业视情停产;将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地质勘探、油气井场、尾矿库等场所周边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同时对矿(库)区、厂区进行巡查,发现事故立即上报。”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统筹协调县级人民政府和各景区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各旅游景区关闭及游客转移或者安置情况,做好受灾旅游景区的救灾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六款:“文物部门对发生严重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救保护措施。”
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预防和整治酒驾醉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邯政办规〔2023〕3号)
删除第十二条。
十一、《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规〔2024〕1号)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投保营运车辆有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将车辆有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报备。”
(二)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十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邮政快递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邯政办规〔2024〕2号)
(一)将第二部分第三条修改为“推动快递与服务业融合发展。做优快递物流服务,引进智能仓储和快递物流技术研发生产企业,不断增强产业辐射带动效应。引导邮政、快递、客运、货运、农业、商贸、供销等主体合作,整合共享基础设施、运力、装备、人力等资源,降低快递物流成本。支持邮政快递企业对接服务武安保税物流中心等外贸园区,为跨境电商提供服务支撑,优化跨境寄递服务网络。支持国际货运企业与跨境快递企业开展运输合作,用好中欧班列运能,探索建设符合跨境电商发展需要的寄递服务模式和网络,推进跨境寄递业务发展。加强企业入统工作,支持引导快递企业发展壮大。(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二)将第三部分第二条修改为“推动引商引仓。加大对知名快递电商企业的招商力度。发挥邯郸区位优势和快递产业园区平台优势,吸引快递企业总部投资建设区域功能总部、分拨中心、仓储中心、集散中心、呼叫中心、信息中心。充分发挥冀南(永年)快递产业园区等快递产业园区优势和分拨中心作用,招引大型电商平台入驻园区,建立云仓、分仓,推进快递产业集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
(三)将第四部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邮政快递业发展的重要性,市级成立邯郸市邮政快递业发展工作专班,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将每年快递业发展引导资金2000万元列入市级财政预算草案。保障邮政快递车辆通行便利。落实地方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市县两级邮政快递业监管体系,推动邮政快递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纳入本级应急管理体系。积极推动快递企业落实职工合法权益,将符合条件的邮政快递从业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工会帮扶体系、行业典型及劳模评选范围,对邮政快递从业人员子女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落实快递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对邮政快递企业实施分类管理,促进企业对标达标,以刚性评价推动快递行业服务水平持续提升。”
十三、《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办规〔2024〕3号)
删除第八条中“申请人离异的,离婚需满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