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6-12469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名称: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
文号:邯政办字〔2026〕7号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26日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权限,经市政府同意,对部分市级下放(委托)或授权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调整情况,调整本级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通过本级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等渠道对外公布。
二、更新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依托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更新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并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同时要调整线下办事指南,确保线上线下要素统一、标准一致。
三、依法依规实施审批服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审批权限,依法依规开展审批服务,严禁越权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审批权限调整至市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县(市、区)不得受理。
附件: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调整表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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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调整内容 |
市级实施机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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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1.调整邯政办字〔2024〕10号文件中委托权限,除跨县(市、区)和“两高”项目外,委托各县(市、区)实施; 2.调整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授权,除跨县(市、区)和“两高”项目外,授权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实施。 |
市行政审批局 |
“两高”项目范围,按照《河北省“两高”项目重点管理目录(2025年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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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1.取消邯政办字〔2024〕10号文件中委托权限,不再委托各县(市、区)实施,由市级统一实施; 2.调整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授权、冀南新区委托权限,除省级审批(核准、备案)、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跨县(市、区)项目外,授权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委托冀南新区实施。 |
市行政审批局 |
“两重点、一重大”项目包括: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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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取消邯政办字〔2024〕10号文件中委托权限,不再委托各县(市、区)实施,由市级统一实施; 2.调整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授权、冀南新区委托权限,除省级审批(核准、备案)、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跨县(市、区)项目外,授权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委托冀南新区实施。 |
市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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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1.取消邯政办字〔2024〕10号文件中委托权限,不再委托各县(市、区)实施,市、县按照法定权限实施; 2.调整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授权,取消冀南新区委托权限,除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汽油加油站、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企业,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外,授权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实施。 |
市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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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取消邯政办字〔2018〕66号文件中下放权限,不再下放各县(市、区)实施,市、县按照法定权限实施; 2.调整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授权、冀南新区下放权限,除市级核准(备案)和跨县(市、区)项目外,授权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下放冀南新区实施。 |
市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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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1.取消邯放管服办发〔2020〕1号文件中下放权限,除“两高”项目和市级及以上审批权限外,其他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由各县(市、区)实施; 2.调整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授权,除“两高”项目和钢铁、焦化行业外的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授权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实施。 |
市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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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排污许可 |
1.调整邯放管服办发〔2020〕1号文件中委托权限,除涉及钢铁、焦化行业外的简化管理排污许可委托各县(市、区)实施; 2.调整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授权,除涉及钢铁、焦化行业的简化管理和重点管理排污许可外,授权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实施。 |
市行政审批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