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2-00076
发布机构:邯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名称:惠企政策汇编
文号:无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04日
效力状态:
目录
税费优惠类
1.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1
2.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
3.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
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2
5.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3
6.疫情防控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3
7.企业招用退役士兵就业的税收优惠…………………………………4
8.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4
9.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5
1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5
11.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6
12.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6
13.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7
14.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7
15.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8
16.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8
1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优惠政策……………………9
18.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
收入的优惠政策………………………………………………………9
19.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的优惠政策……………………………………………………………10
20.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
所得税政策……………………………………………………………10
21.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11
22.改制重组契税减免……………………………………………………12
23.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减免……………………………………………13
24.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城镇土地使用减免………………………14
25.供热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15
26.公共租赁住房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减免……………………………………………………………………16
27.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
减免……………………………………………………………………17
28.养老、托育、加征等社区家庭服务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契税减免………………………………………………………………18
29.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19
30.易地扶贫搬迁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减免…………………20
31.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21
32.环境保护税减免税……………………………………………………22
33.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减免……………………………………………22
34.衰竭期矿山资源税减免………………………………………………23
3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平均工资上限标准……………………………23
3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免优惠政策………………………………24
37.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减免优惠政策…………………………24
38.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计费依据扣除期末留抵退还增值税
优惠政策………………………………………………………………25
39.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25
40.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26
41.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26
42.产教融合企业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27
43.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27
44.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28
45.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28
46.废弃电器电子基金出口环节免征优惠政策…………………………29
47.失业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29
48.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29
49.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认定…………………………………………30
50.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32
资金奖补类
5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33
52.邯郸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35
5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36
54.科技支撑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36
55.专利专项资金…………………………………………………………37
56.商标品牌奖励补贴……………………………………………………37
57.超低能耗建筑扶持政策………………………………………………38
58.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财政贴息政策…………………………………39
59.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享受财政补贴政策………………………………40
60.民贸民品企业生产贷款贴息奖励政策1……………………………41
61.民贸民品企业生产贷款贴息奖励政策2……………………………42
62.邯郸市企业挂牌上市补助政策………………………………………43
63.奖励新增限额以上贸易企业…………………………………………44
64.文化产业发展支持政策………………………………………………45
65.对接收青年见习的单位给予相应的政府补贴………………………46
66.创业孵化基地认定……………………………………………………47
67.申报省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48
68.申报省县域特色产业振兴发展项目资金奖补………………………49
69.申报快递业发展专项资金……………………………………………50
70.申报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51
71.申报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52
72.秸秆综合利用支持政策清单…………………………………………53
金融服务类
73.支持个体工商户贷款…………………………………………………54
74.小微企业贷款相关收费减免…………………………………………54
75.支小再贷款……………………………………………………………55
76.创业担保贷款…………………………………………………………56
77.金融支持企业上市……………………………………………………57
78.脱贫小额信贷工作……………………………………………………57
79.进一步加大对稳产保供农业企业金融支持力度……………………58
供地供电类
80.工业用地弹性出让……………………………………………………59
81.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60
人才服务类
82.邯郸市人才引进优惠政策……………………………………………61
83.入住人才公寓…………………………………………………………62
84.为用人单位人才招聘提供招聘服务…………………………………62
85.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平台…………………………………………63
86.对突出贡献人才开辟职称评价“绿色通道”………………………64
营商环境类
87.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享受相关通行停靠便利………………………66
88.实行医保基金代结算,缩短企业回款周期,降低运营成本………66
89.在交通物流行业推广多式联运货运运营新模式…………………67
90.行政审批改备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实施
备案管理………………………………………………………………67
91.行政审批改备案,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核准”实施备案管理………………………………………………68
92.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68
93.申请设立企业一日办结流程………………………………………69
94.政府采购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69
95.职业病鉴定…………………………………………………………70
9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71
生态环保类
97.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制度………………………………………73
税费优惠类
1.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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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 文件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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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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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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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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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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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网上直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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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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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室及 咨询电话 |
货物和劳务税科 0310-6263844 |
2.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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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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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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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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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条件的向税务机关报送留抵退税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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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留抵退税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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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电子税务局或大厅填表;2直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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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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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室及 咨询电话 |
货物和劳务税科 0310-6263844 |
3.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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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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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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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行业范围以财税〔2016〕36号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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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条件的直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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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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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电子税务局直接申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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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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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室及 咨询电话 |
货物和劳务税科 0310-6263844 |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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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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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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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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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条件的直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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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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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电子税务局直接申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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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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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室及 咨询电话 |
货物和劳务税科 0310-6263844 |
5.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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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 文件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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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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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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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条件的直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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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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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电子税务局直接申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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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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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室及 咨询电话 |
货物和劳务税科 0310-6263844 |
6.疫情防控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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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 文件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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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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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提拱疫情防控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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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条件的直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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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技术转让、开发书面合同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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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初次备案后电子税务局直接申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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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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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室及 咨询电话 |
货物和劳务税科 0310-6263844 |
7.企业招用退役士兵就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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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3号):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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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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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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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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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招用退役军人的退出现役证件; 2.企业与招用退役军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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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1.企业纳税时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2.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3.按优惠政策给予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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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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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室及 咨询电话 |
货物和劳务税科 0310-6263844 |
8.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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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3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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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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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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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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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退役军人的退出现役证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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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1.纳税时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2.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3.按优惠政策给予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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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局、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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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室及 咨询电话 |
货物和劳务税科 0310-6263844 |
9.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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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202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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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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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科技创新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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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形成无形资产的加计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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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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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企业自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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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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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室及 咨询电话 |
所得税科 0310-6263773 |
1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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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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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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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当年具备高新技术资格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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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恪地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的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符合相关要求;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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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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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企业自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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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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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室及 咨询电话 |
所得税科 0310-6263773 |
11.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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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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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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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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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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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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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企业自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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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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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室及 咨询电话 |
所得税科 0310-6263773 |
12.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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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 文件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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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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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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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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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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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企业自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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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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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室及 咨询电话 |
所得税科 0310-6263773 |
13.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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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 文件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202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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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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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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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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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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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企业自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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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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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室及 咨询电话 |
所得税科 0310-6263773 |
14.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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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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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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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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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 2.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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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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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企业自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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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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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室及 咨询电话 |
所得税科 0310-6263773 |
15.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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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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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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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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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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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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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企业自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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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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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室及 咨询电话 |
所得税科 0310-6263773 |
16.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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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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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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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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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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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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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企业自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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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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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室及 咨询电话 |
所得税科 0310-6263773 |
1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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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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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本通知规定的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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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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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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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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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企业自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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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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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室及 咨询电话 |
所得税科 0310-6263773 |
18.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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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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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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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对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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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 3.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信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房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城关镇所辖区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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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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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企业自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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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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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室及 咨询电话 |
所得税科 0310-6263773 |
19.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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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 文件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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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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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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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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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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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企业自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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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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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室及 咨询电话 |
所得税科 0310-6263773 |
20.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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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 文件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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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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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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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2.企业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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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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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企业自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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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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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室及 咨询电话 |
所得税科 0310-6263773 |
21.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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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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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财税〔2008〕48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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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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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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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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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企业自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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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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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室及 咨询电话 |
所得税科 0310-6263773 |
22.改制重组契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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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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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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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改制重组的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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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7.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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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企业在申请该项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等书面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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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网上直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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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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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科室及 咨询电话 |
财产和行为税科0310-6263892 |
23.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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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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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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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改制重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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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6.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7.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8.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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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企业在申请该项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等书面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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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网上直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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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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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科室及 咨询电话 |
财产和行为税科0310-6263892 |
24.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城镇土地使用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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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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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10年12月2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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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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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比例为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的2倍,但最高减征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应缴土地使用税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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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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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网上直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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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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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科室及 咨询电话 |
财产和行为税科0310-6263892 |
25.供热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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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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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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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向居民个人供热的供热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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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3.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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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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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网上直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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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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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科室及 咨询电话 |
财产和行为税科0310-6263892 |
26.公共租赁住房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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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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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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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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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6.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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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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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网上直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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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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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科室及 咨询电话 |
财产和行为税科0310-6263892 |
27.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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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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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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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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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2.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5.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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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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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网上直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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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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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科室及 咨询电话 |
财产和行为税科0310-6263892 |
28.养老、托育、加征等社区家庭服务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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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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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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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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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2.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4.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5.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6.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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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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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网上直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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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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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科室及 咨询电话 |
财产和行为税科0310-6263892 |
29.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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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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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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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物流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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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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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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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网上直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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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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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科室及 咨询电话 |
财产和行为税科0310-6263892 |
30.易地扶贫搬迁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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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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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18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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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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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2.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3.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4.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6.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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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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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网上直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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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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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科室及 咨询电话 |
财产和行为税科0310-6263892 |
31.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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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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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19年6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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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所有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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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闲置未用的; (四)因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任务,造成严重亏损或土地闲置未用的。 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给予困难减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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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缴税困难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纳税人基本情况;财务数据及有关情况;城镇土地使用税涉税情况;申请理由和依据; 2.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提供受灾、受损材料; 3.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提供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材料; 4.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书; 5.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资料; 6.土地权属等相关资料应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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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1.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困难减免税申请。 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申请困难减免税的,可在当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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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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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科室及 咨询电话 |
财产和行为税科0310-6263892 |
32.环境保护税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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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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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18年1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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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所有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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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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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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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网上直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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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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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科室及 咨询电话 |
财产和行为税科0310-6263892 |
33.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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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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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16年2月22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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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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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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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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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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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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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科室及 咨询电话 |
财产和行为税科0310-6263892 |
34.衰竭期矿山资源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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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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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20年9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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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开采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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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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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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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网上直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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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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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科室及 咨询电话 |
财产和行为税科0310-6263892 |
3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平均工资上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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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年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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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自2018年4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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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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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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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网上直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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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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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科室及 咨询电话 |
社保和非税收入科0310-6263854 |
3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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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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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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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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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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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残联先对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行核定,用人单位对残联核定的人数和缴款金额有异议,用人单位需携带相关资料到残联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企业单位携复核结果到税务局申报交纳就业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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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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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科室及 咨询电话 |
社保和非税收入科0310-6263854 |
37.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减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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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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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自2016年2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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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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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在享受主体方面,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等均可按规定享受该项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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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网上直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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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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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科室及 咨询电话 |
社保和非税收入科0310-6263854 |
38.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计费依据扣除期末留抵退还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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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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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自2018年7月27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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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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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自2018年7月 27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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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网上直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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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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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科室及 咨询电话 |
社保和非税收入科0310-6263854 |
39.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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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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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自2010年5月25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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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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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自2010年5月25日起,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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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网上直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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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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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科室及 咨询电话 |
社保和非税收入科0310-6263854 |
40.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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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河北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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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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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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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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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网上直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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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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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和非税收入科0310-6263854 |
41.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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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19〕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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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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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招用重点群体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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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 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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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网上直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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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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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科室及 咨询电话 |
社保和非税收入科0310-6263854 |
42.产教融合企业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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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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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自2019年1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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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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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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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网上直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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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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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科室及 咨询电话 |
社保和非税收入科0310-6263854 |
43.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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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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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自2021年11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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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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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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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网上直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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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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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科室及 咨询电话 |
社保和非税收入科0310-6263854 |
44.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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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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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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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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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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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网上直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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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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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科室及 咨询电话 |
社保和非税收入科0310-6263854 |
45.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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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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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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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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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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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网上直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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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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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科室及 咨询电话 |
社保和非税收入科0310-6263854 |
46.废弃电器电子基金出口环节免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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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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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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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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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出口产品名称和数量,向税务部门申请从应缴纳基金的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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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网上直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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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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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科室及 咨询电话 |
社保和非税收入科0310-6263854 |
47.失业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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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字〔202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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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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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失业保险所有参保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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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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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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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企业无需申请办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社保局直接按标准在系统中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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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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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处室及 咨询电话 |
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处:0310-2031792 |
48.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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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1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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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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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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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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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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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无需企业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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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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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处室及 咨询电话 |
社保局:0310--3016224 |
49.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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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冀科政〔2016〕22号)《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的通知(冀科政〔2018〕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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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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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居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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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备案的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告知企业通过“河北省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信息管理系统”(http://jjkc.hebstd.gov.cn/)(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按规定格式上传项目鉴定所需材料;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税务局将《(企业名称)年度研究开发异议项目目录》(附件2)电子版上报各市税务机关(纸质版加盖公章,随后寄出);3个工作日内由各市税务机关出具公函(附件1),并附《(企业名称)年度研究开发异议项目目录》,转请同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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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一)企业总体材料部分。 1.企业简介,简要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近3年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简要情况; 2.企业组织结构图、研究开发机构组织结构图,反映行使企业决策、研究开发职能的部门; 3.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编制情况和主要技术研究开发人员名单,反映企业整体研究开发实力; 4.企业有权部门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反映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情况; 5.企业制定的与研究开发活动有关的管理制度,反映企业科研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情况; 6.企业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等,反映企业的研究开发成效情况。 (二)企业单个项目鉴定材料。 1.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等; 2.企业关于该项目的任务书或计划书; 3.该项目研究开发活动年度工作报告及创新点; 4.“研究开发支出辅助账”及“研究开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该项目当年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究开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6.相关佐证材料。如该项目已结题,应出具验收意见;如企业已取得市级(含)以上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意见应一并出具; 7.省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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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1.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市税务机关转请出具《异议项目鉴定意见的函》后,依据本办法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2.企业所有异议项目的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名称)年度研究开发异议项目目录》及相关材料提交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所有异议项目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当地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3.项目鉴定材料通过“管理系统”提交。企业首次使用“管理系统”时,应按属地原则向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户。 4.省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按照要求在线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完善;审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鉴定或网上鉴定。 5.鉴定完成后,企业应按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材料,重新提交“管理系统”,然后提交一份纸质材料给省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留档备查。省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给企业出具《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书》,加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专用章;同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将《(企业名称)年度研究开发异议项目鉴定意见》函告市级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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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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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处室及 咨询电话 |
政策法规处:0310-3118090 |
50.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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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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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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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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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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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小微企业书面承诺书; 2.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资料;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资料;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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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1.企业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 2.对资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进行受理; 3.审核; 4.颁发登记证书或抵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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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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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及 咨询电话 |
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0310-8637163 |
资金奖补类
5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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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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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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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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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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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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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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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3.提交材料: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2),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书面材料。 4.专家评审: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人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企业进行评审。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进行网络评审; 5.认定报备: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公示公告: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认定机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可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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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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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处室及 咨询电话 |
高新技术处:0310-3118065 |
52.邯郸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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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 文件依据 |
《邯郸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实施办法》(邯科〔2018〕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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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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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邯郸市内科技型中小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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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1.本办法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在邯郸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二是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三是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且上年底之前在有效期内; 2.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对象,一是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需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研发经费内部支出高于上一年度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达到1.0%以上;二是享受研发投入加计扣除且未纳入统计范围的中小微企业,其不受是否有研发机构和投入比例限制; 3.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是指市级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或登记备案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检验检测中心等创新平台,以及按照《河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认定的A级和B级研发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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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邯郸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申请表》; 2.《邯郸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产出绩效表》; 3.已通过“邯郸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依法填报的《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4.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5.其他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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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1.企业自主实施研发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研发项目经费管理,依法列支和填报研发经费支出额; 2.企业按照统计部门要求通过“邯郸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依法填报《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3.市科技局向社会公开发布《邯郸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申报通知》; 4.企业向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申请和相关绩效,经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查推荐后提交市科技局; 5.市统计局每年在国家统计部门最终核定规模以上企业研发经费的一个月内,将核定的企业名单及其研发经费支出额反馈给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将享受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名单及其研发经费支出额反馈给市科技局; 6.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申请审查完成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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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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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处室及 咨询电话 |
资源配置管理处:0310-3118086/3113881 |
5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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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科技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高新区发展若干措施》(邯科〔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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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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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高新技术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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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1.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复工复产;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科技攻关; 3.减免高新技术企业用房租金; 4.帮助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融资支持; 5.开展常态化网络培训; 6.完善科技服务体系; 7.支持开展智慧园区建设; 8.加强科技系统协调联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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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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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处室及 咨询电话 |
高新技术处:0310-3118065 |
54.科技支撑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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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统筹加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科技支撑的若干措施》(邯科〔202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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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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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科技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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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1.加快疫情防控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2.放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和验收期限; 3.优先布局疫情防控科技创新平台; 4.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在线培育申报; 5.推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评价网上办理; 6.推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便利化; 7.实现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信息化; 8.强化科技创新政策在线辅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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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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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处室及 咨询电话 |
高新技术处:0310-3118065 |
55.专利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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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邯郸市财政局邯郸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邯郸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邯财教〔201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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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以当年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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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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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市辖区内(以专利文献记载的第一专利权人地址为准)获得授权的非职务发明专利; 2.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河北省优势培育工程专利奖的单位; 3.取得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单位; 4.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增加较多的单位; 5.知识产权学历班学费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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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以申报年度正式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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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市市场监管局对有关申报材料收集、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区)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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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邯郸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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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处室及 咨询电话 |
知识产权管理处、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3015809,8066567 |
56.商标品牌奖励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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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邯政规〔2018〕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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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18年4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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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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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新认证的驰名商标的企业; 2.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企业; 3.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企业; 4.新运用商标权质押融资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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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以申报年度正式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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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市市场监管局对有关申报材料收集、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区)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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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邯郸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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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处室及 咨询电话 |
知识产权保护处、知识产权管理处。8066181,8066567 |
57.超低能耗建筑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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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邯政规〔2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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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20年6月25日起至2025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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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开发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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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通过专家认定,取得施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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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专家认定意见、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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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关于超低能耗建筑的建设要求。对集中建设超低能耗建筑的项目,应优先保障土地的供应。 2.符合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的项目,其地上建筑面积9%不计入项目容积率;不计入容积率的面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于超低能耗建筑,在计算、统计建筑面积时,因节能技术要求,超出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增加的保温层面积不计入确权登记面积。 3.省补助资金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鼓励各县(市、区)制定相关补助政策,支持区域内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建设。 4.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新建绿色建筑且为超低能耗建筑的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上浮10%。 5.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未开工项目改建超低能耗建筑的,享受同等相关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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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市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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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处室及 咨询电话 |
市绿色建筑发展中心0310-3082527 |
58.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财政贴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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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现政策 文件依据 |
《邯郸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转发河北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邯财规〔202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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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20年1月2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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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创业者个人和小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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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申请财政贴息的个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申请财政贴息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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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根据市财政局等七部门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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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于每季度结息后,将贴息资金申请报告、明细表、贷款计收利息清单等材料报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在1个月内拨付经办银行贴息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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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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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处室及 咨询电话 |
邯郸市财政局金融处,电话3055765 |
59.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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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现政策 文件依据 |
《邯郸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转发河北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邯财规〔202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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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20年1月2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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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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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2.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3.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 4.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开业起四年内的农村金融机构,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策的年数后,不论是否获得过补贴,都不再享受补贴。(开业时间晚于6月30日,但开业当年未享受补贴,则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从开业次年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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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根据市财政局等七部门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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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1.市财政部门于3月10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2.收到专项资金后,及时将上级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 3、县级财政部门按最终审核结果及时将上级拨付资金全额拨付给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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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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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处室及 咨询电话 |
邯郸市财政局金融处,电话3055765 |
60.民贸民品企业生产贷款贴息奖励政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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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现政策 文件依据 |
《关于转发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关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邯财资合〔2018〕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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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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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民贸民品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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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民贸民品企业从各类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得、用于民贸民品生产的一年期内流动资金贷款;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民贸民品贷款,县(区)财政按不超过2%的固定年利率给予贴息支持; 3.单企业贴息最高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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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市县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上年度贷款贴息工作开展情况、上年度财政贴息资金的拨款凭证、申请上年度奖励金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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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1.民族宗教部门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流动资金贷款金额、用途、期限等进行审核,建立民贸民品贷款档案; 2.每年2月15日前,有关区财政局和民族宗教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和市民族宗教局申请上年度贴息资金; 3.每年4月1日前,有关区财政局、民族宗教局向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局申请省级奖励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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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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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处室及 咨询电话 |
邯郸市财政局金融处,电话3055765 |
61.民贸民品企业生产贷款贴息奖励政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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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现政策 文件依据 |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规〔2019〕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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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19年7月24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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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民贸民品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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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民贸民品企业从各类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得、用于民贸民品生产的一年期内流动资金贷款;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民贸民品贷款,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采取以2.88%为上限的浮动利率给予贴息支持; 3.单企业贴息最高额度由所在地财政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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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市县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上年度贷款贴息工作开展情况、上年度财政贴息资金的拨款凭证、申请上年度奖励金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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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1.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就贷款利率自主协商; 2.贷款合同签订后10日内,民贸民品企业应向所在地民族宗教部门备案; 3.民族宗教部门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流动资金贷款金额、用途、期限等进行审核,建立民贸民品贷款档案; 4.所在地财政局应该每年3月底之前,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完成上一年度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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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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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处室及 咨询电话 |
邯郸市财政局金融处,电话3055765 |
62.邯郸市企业挂牌上市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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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邯郸市财政局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邯郸市企业挂牌上市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邯财资合〔2019〕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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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19年2月1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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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市上市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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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在邯郸市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主要税收贡献在邯郸市区域内的企业; 2.在境内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新三板”、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展示、孵化等板块、境外电子报价系统OTCBB等场外交易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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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根据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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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1.符合补助条件企业可在成功挂牌上市后,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交申报材料; 2.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联合当地财政部门出具推荐意见报本机政府; 3.本级政府同意后向市政府申请市级上市补助资金; 4.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 5.市财政局在市政府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下达各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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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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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处室及 咨询电话 |
邯郸市财政局金融处,电话3055765 |
63.奖励新增限额以上贸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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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现政策 文件依据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奖励新增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办规〔20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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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21年1月6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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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新增限额以上贸易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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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当年经统计部门审核认定、首次进入并连续6个月在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贸易企业,包括限下转限上和新建项目入统形成的限上企业; 2.原限上企业退出限上3年内再次入统的不予奖励; 3.新增限上企业必须依法注册、合法经营,无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行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并能够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注:当年新增入统限上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完成新增如同企业数量排名前6位的县市区,市财政各奖励工作经费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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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根据市县商务局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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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1.每年申报一次,凡上年度符合奖励对象的企业,于次年4月份前经由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市商务局接到奖励申请后,会同市统计局进行审查。市商务局审查通过后,提出奖励意见; 3.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出具的意见,按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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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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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处室及 咨询电话 |
邯郸市商务局运行处,电话:3118110 |
64.文化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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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 文件依据 |
《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室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邯办文〔202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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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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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文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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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1.经认定的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文化产业用房或入驻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的给予房租补贴,前3年由所在县(市、区)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 2.经认定的重点原创文化创意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配套资助等方式,给予适当资助。对我市原创影视剧在央视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市、区)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我市文艺院团进入国家大剧院、省外境外国外开展商业演出,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市、区)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体现地方特色文化底蕴的旅游景区演艺剧目给予适当扶持,各级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文化企业的演出。对我市动漫企业创作生产的优秀原创产品,在国家、省级电视合播出的,在全国院线播放的原创动画电影,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市、区)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我市创意设计制作的产品或服务广告在中国国际广告节、戛纳国际广告节等有关国家级或国际节上获奖的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市、区)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3.鼓励支持文化企业创建评定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文化旅游休闲购物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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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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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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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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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室及 咨询电话 |
产业发展处 3208980 |
65.对接收青年见习的单位给予相应的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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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邯郸市财政局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邯财社〔2019〕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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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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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市内三区(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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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应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无失信和违法记录; 2.提供见习岗位数量不少于5个,不高于见习单位在职人员总数的30%(在职人员人数依据就业登记确定); 3.见习岗位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 4.能够持续提供见习岗位,有专门的见习管理办法和指导人员; 5.能够按时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见习期满可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留用参加见习的人员(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7.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职业防护设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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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请见习单位和岗位材料: 1.《邯郸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审核表》; 2.申请报告;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原件及复印件); 6.《承担就业见习任务承诺书》(附件2); 7.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或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8.办公场地租赁或自有房屋、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9.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见习补贴材料: 1.申请报告 2.就业见习补贴审核认定表; 3.见习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4.每月签到表和见习补助发放流水; 5.见习人员报名表、身份证、毕业证、承诺书、协议书复印件; 6.保险合同相关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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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1.用人单位向邯郸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提交《邯郸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审核表》等申请资料; 2.邯郸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将审批通过的见习单位和岗位通过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对外发布; 3.符合条件的人员在邯郸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报名; 4.邯郸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将见习报名人员推荐到见习单位; 5.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办理见习手续、签订见习协议、办理相关的意外保险等; 6.见习单位将成功录用人员报邯郸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备案; 7.邯郸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不定期对人员的在岗情况进行电话或现场核查; 8.见习单位分上半年和下半年提交相关资料申领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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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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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处室及 咨询电话 |
就业局:0310-2031881 |
66.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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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 文件依据 |
《邯郸市市本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和市级示范基地以奖代补办法》(邯人社规(201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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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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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创业就业孵化基地以培育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返乡创业人员、下岗失业退役军人、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等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经营所需场地和低成本的创业环境,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积极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评估、跟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形成有滚动孵化小型实体功能并具有完备组织体系和入驻退出机制的实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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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为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相应管理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具有相关资质或实践经验的创业指导专家2名以上;2.提供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公共服务网络等配套设施齐全;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6年。场地须产权清晰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3.有相应的供电、供水、供暖、消防、通讯、网络等生产生活基础配套设施; 4.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并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5.运营管理单位和基地设立地点均在主城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永年区、肥乡区、冀南新区、经开区)范围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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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邯郸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2.运营主体相关资质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消防报告等; 3.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投资主体、机构设置、综合服务、管理制度等; 4.专职的管理人员和创业指导专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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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1.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简称“人社部门”)具体负责,申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各县(市、区)的孵化基地认定及审批。 2.经验收合格后的创业孵化基地,应在当地人社网或就业网上公示。 3.公示期满,若无异议,即可认定为相应级别的创业孵化基地,授予相应级别的创业孵化基地牌匾,并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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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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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处室及 咨询电话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310-3111529 |
67.申报省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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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 文件依据 |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1年河北省工业转型升级(技改)“百项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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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以当年文件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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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申报省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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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项目实施单位在河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重点项目实施单位为非独立法人的,申报时须提供统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证明企业的工业增加值、投资数据已在本地入统,并已在本地纳税; 2.项目实施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成长性较好,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 3.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河北省境内; 4.项目已办理完成备案(核准)、土地审批、环评批复手续,并已开工建设; 5.申报项目已列入省千项技改项目计划,或已录入省千项技改申报系统并通过市级工信局审核; 6.产业类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平台类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原国定、省定贫困县和民族自治县县区域内的产业类项目、平台类项目总投资可分别放宽至10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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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以当年文件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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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1.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各地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并推荐的,正式行文报送市工信局; 3.市工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再次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并推荐的行文报省工信厅; 4.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 5.对通过集中评审的企业予以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正式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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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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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处室及 咨询电话 |
规划处:0311-3113030 |
68.申报省县域特色产业振兴发展项目资金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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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特色产业提质升级工作方案(2021-2025年)》(冀政办字〔2021〕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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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21-2025年,以当年申报指南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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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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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对企业规模在产业集群内前三(或已挂牌上市、拟辅导上市),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集群龙头企业,当年购置研发、检测、试验等设备投入5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给予20%的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2.对细分领域产品(技术)行业领先或填补空白,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4%以上,上年度自有资金研发投入200万元以上的集群“专精特新”企业,按照实际投入额,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成功发布产业指数,且稳定运行一年以上的指数平台,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 4.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中新引进县域外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带动5个以上(含5个)本地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企业、个体户、家庭农场等)协作配套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5.对省级重点支持的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制造业企业首贷、新增的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实施贷款贴息,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优化贷款流程,扩大信贷规模; 6.鼓励企业加强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包括天使投资、VC/PE)股权投资的特色产业项目,按照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融资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初创企业成立两年内获得投资的,可将奖励提升至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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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县域项目申请报告,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真实性声明,纸质版和PDF格式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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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1.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申报项目; 2.项目申报单位编写项目申请报告,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真实性声明,由县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按要求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3.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有关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初审,比对核验原件后,出具推荐报告,连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省厅组织专业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资金预算安排核定支持项目,按有关规定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河北省县域特色产业振兴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年度考核结果,对补助标准实行上下浮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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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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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室及 咨询电话 |
民营经济处:0310-3111793 中小企业处:03103113089 |
69.申报快递业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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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邯郸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2020〕第1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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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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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邯郸市辖区内的邮政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许可及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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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以当年文件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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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以当年文件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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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1.各项目单位于每年规定时间前向市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市邮政管理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核定汇总,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评定; 2.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起草专项资金使用报告,经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公示,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项目,将快递业专项资金拨付至市邮政管理局专用账户,经市邮政管理局审核后,拨付申报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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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邮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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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室及 咨询电话 |
办公室:0310-6268269 |
70.申报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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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冀发改〔2019〕2号) 本方法进一步规范了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管理,对新认定和评价结果委优秀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将分类给予资金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改善研发设施条件,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当年的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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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19年4月24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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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要求,研发投入达基本要求,并且已经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无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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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应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应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要求(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建筑企业达到8亿元以上); 2.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成果丰富,成效显著; 3.企业研发费用支出额应达到800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研发与实验发展人员达到60人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达到50人以上);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达到800万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达到300万元以上); 4.企业已经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5.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行政处罚、违法、失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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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2.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数据表; 3.评级指标11个附表; 4.评价指标必要证明材料; 5.相关统计和财务报表; 6.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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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1.提交资料; 5.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对通过初评的企业涉税违法情况进行核查; 7.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依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并公示; 8.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联合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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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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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室及 咨询电话 |
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3112863 |
71.申报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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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冀发改〔2021〕566号) 本方法用于对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建设、评价等管理行为。对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按新增仪器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并设定最高限的形式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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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21年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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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根据河北省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服务全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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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申报工程中心的单位应符合: 1.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2.申报的工程中心功能定位明确,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机制规范; 3.拥有一批市场价值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 4.具有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究所需的必要基础设施和研发实验设备,拥有将科技成果向规模化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实验环境和能力; 5.拥有技术带头人及研发水平高的人才队伍; 6.具有较为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及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7.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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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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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1.提交资料; 5.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对通过初评的企业涉税违法情况进行核查; 7.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依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并公示; 8.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联合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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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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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室及 咨询电话 |
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3112863 |
72.秸秆综合利用支持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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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发展个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科技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秸秆综合利用支持政策清单>的通知》(冀农发〔2020〕1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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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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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1.农机(农业)合作社、农机专业服务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草食畜养殖场(户)及相关涉农公司; 2.沼气生产企业、生物质燃料加工和利用企业(合作社)、农村、农业设施企业(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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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以当年政策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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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以当年政策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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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以当年政策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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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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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室及 咨询电话 |
资环处;电话:8016303 |
金融服务类
73.支持个体工商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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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 文件依据 |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银石发〔2021〕1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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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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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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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依法合规经营; 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3.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4.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5.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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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申请书和股东会决议; 2.如抵押方式,提供押品信息和价值评估资料; 3.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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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业务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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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银保监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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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室及 咨询电话 |
邯郸银保监分局0310-2063257 |
74.小微企业贷款相关收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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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 文件依据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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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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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小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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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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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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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主动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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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银保监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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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室及 咨询电话 |
邯郸银保监分局0310-2063257 |
75.支小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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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 文件依据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2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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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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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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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和单户授信300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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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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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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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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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室及 咨询电话 |
货币信贷管理科:3079143 |
76.创业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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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省财政厅等七部门《河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规〔2020〕1号)、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转发《财政部等三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冀财金〔2020〕18号)、《河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冀人社规〔2019〕1号)、《邯郸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邯人社规〔201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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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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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个人创业、合伙创业和组织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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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且无固定工作岗位的自主创业人员。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创业者应在创业所在地申请贷款。并符合规定十类人员合伙创业或组织创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合伙人创业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组织创业者应签订该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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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社保证明; 2.就业创业证号;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4.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征信报告; 5.担保人身份证、户口页、收入证明、工资流水及征信报告; 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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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1.贷款申请:创业者持申请材料到创业项目所在地经办机构或经办银行提交申请手续; 2.审核调查: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经办银行核实材料真实性,并指派专人与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 3.银行放贷:经办银行根据创贷中心意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发放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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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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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处室及 咨询电话 |
邯郸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及经办银行咨询电话:0310-3172003 0310-4186036 0310-2067087 0310-3210366 |
77.金融支持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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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 文件依据 |
《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十条措施》(冀政办字〔2021〕1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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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自2021年起实施,有效期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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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上市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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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在境内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 3.在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脱贫县注册的制造业企业; 4.在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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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营业执照; 2.交易所接受注册通知书; 3.奖励资金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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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组织申报—审核认定—兑现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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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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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室及 咨询电话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0310-3111603 |
78.脱贫小额信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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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 文件依据 |
《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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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文件印发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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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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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申请人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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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同贷款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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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村级金融服务点申请—评级授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业务审批—贷款投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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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中国银保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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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室及 咨询电话 |
各村金融服务点 |
79.进一步加大对稳产保供农业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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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稳产保供农业企业金融支持力度的通知》(冀农财发〔20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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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疫情防控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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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稳产保供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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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保障市场供应的蔬菜、水果、肉蛋奶等生产重要农产品的经营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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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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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建行网点“裕农通”手机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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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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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室及 咨询电话 |
财务审计处;电话:3011709 |
供地供电类
80.工业用地弹性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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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 文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2015〕9号)、《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2017〕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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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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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工业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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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工业用地项目(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按照现行工业用地出让程序执行,由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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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竞买申请书; 3.交纳竞买保证金证名; 4.资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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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1.用地单位向土地所在地辖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由所在地辖区政府(管委会)报请县(市、区)政府批准; 2.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规划条件,依法进行弹性出让; 3.用地单位竞得土地使用权/租赁权后,提交相关资料,与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并按照相关合同约定缴交出让/租金后,办理用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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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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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及 咨询电话 |
承办单位: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局各分局。 咨询电话:0310-8090267 |
81.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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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 文件依据 |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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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20年9月25日印发之日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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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低压小微企业、高压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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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全面推广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高压用户用电报装“省力、省时、省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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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用电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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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用电业扩报装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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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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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室及 咨询电话 |
邯郸供电公司客户服务电话:3076666 |
人才服务类
82.邯郸市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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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服务邯郸绿色崛起若干意见》(邯办字〔20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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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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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邯郸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各类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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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1.对引进并驻邯工作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由各级政府分别给予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200万元安家费,视贡献情况最高给予5000万综合资助; 2.对引进并驻邯工作的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由各级政府分别给予5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100万元安家费; 3.对引进并驻邯工作的省级领军人才(C类),由各级政府分别给予2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50万元安家费; 4.对引进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和重大科技研发、成果转化能力,能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经认定给予100—10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5.对引进国内外顶尖创新创业团队,一事一议给予支持,最高可给予2000万元资助,并在土地、厂房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6.支持本市企业在国家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内设置专家研究院,研发成果用于促进我市科技创新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经费支持; 7.对引进和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一次性补助; 8.对在境内上市、境外上市、“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由各级政府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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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符合以上办理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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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1.资料审核。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2.联合认定。对需要认定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3.资金拨付。对审核认定通过的企业由财政按照规定拨付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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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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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室及 咨询电话 |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310—3118198 |
83.入住人才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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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依据 |
《邯郸市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邯组通字〔202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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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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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邯郸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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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市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省级领军人才及博士研究生; 2.在我市没有住房且未享受购房补贴,其中对符合条件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优先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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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2.已婚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3.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材料;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来邯创办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材料; 5.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或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等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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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1.入住申请。申请人经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县委人才办。 2.受理审核。县委人才办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再次审核,通过后报市委人才办。市直部门由用人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市委人才办。 3.联合审核。市委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 4.分配入住。联合审核通过后,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局负责协调办理入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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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市委组织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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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室及 咨询电话 |
邯郸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310—3118198 |
84.为用人单位人才招聘提供招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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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 文件依据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令第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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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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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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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合法经营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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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用人单位提交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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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1.登录邯郸市人力市场招聘网(www.hdrscs.cn)注册企业账号,提交相关资料; 2.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自助发布招聘信息; 3.企业自助在网站预订展位参加招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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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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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处室及 咨询电话 |
就业局:0310-3172015 |
85.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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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22号)、《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冀人社发〔2012〕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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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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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各类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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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各类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等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至少一项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二)推荐条件 1.建有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高端智库等国家科研创新平台。 2.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3.近五年荣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研项目。 4.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家或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且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 5.获得国家监管机构、行业协会较高评级或企业资质,整体技术水平或重点科研领域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具有行业示范性和带动性作用。 6.能够充分体现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企事业单位。 7.承担重要社会服务功能,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的高端新型科研组织或省部级以上直属科研文化单位。 8.建有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且已有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 。 9.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须有三家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内单位同时申请设立园区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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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表》; 2.申报条件(含基本条件和推荐条件)和《申报表》中涉及到的企业资质、经营业绩、评价评级、承担项目及获奖情况等,有关代表性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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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新设站工作采取有关单位自主申报,各市、雄安新区、省直有关部门择优推荐,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评议的方式开展。 1.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厅要求的推荐数量择优推荐; 3.省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审核,按照人社部明确的申报指导数确定推荐申报单位,并告知网络登录用户名和密码。被推荐的申报单位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首页,进入“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专项入口,按照网上申报须知的要求,完成网上申报工作; 4.省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在中国博士后网审核、提交有关单位的网上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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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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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处室及 咨询电话 |
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0310-3112590 |
86.对突出贡献人才开辟职称评价“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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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2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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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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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各类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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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关于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为不拘一格选拔、培养和使用人才,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评价,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下列人员不受学历、资历、资格和单位岗位设置数量限制,实行绿色通道。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研究方向符合我省发展需求,在本领域有较高声誉的国家级人才项目获得者,以及为我省作出较大贡献,业绩成果突出的省管优秀专家、省“巨人计划”领军人才、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省级人才项目获得者。 2.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及以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者主持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面上项目2项以上。 3.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名),二等奖2项(第一名)。 4.在本领域取得高水平原创性研究成果,得到国内外专家高度认可,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顶尖期刊上发表原创性研究论文,并由三名以上同行高水平专家推荐。 5.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转化收益150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并实施转化,直接经济收益8000 万元以上的(以到账收入为准)。 6.获得国家发明专利6件以上(第一发明人),并转化实施,累计直接成果转化收益1000万元以上;取得品种保护权等知识产权2项以上(第一完成人),累计转化收益2000万元以上(以到账收入为准)。 7.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6项以上(第一编制人),或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3项以上(第一编制人),并颁布实施。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主持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1项以上,并在本专业领域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顶级期刊上发表原创性研究论文3篇以上。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前五名),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二名),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一名)。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3件以上(第一发明人),并转化实施,累计直接成果转化收益500万元以上;取得品种保护权等知识产权1项以上(第一完成人),累计转化收益1000万元以上(以到账收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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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4.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1项以上,并取得转化收益100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有重大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直接经济收益3000万元以上的(以到账收入为准)。 5.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3项以上(第一编制人)或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1项以上(第一编制人),并颁布实施。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对境外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取得终身教职,业绩成果突出的人员;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担任中级及其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在海外取得学位,拥有国际先进技术成果,能够填补省内空白,产业化开发潜力大或有海外创业经验并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具有开阔的视野和海外研修经验,在本领域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并获得各省市的海外引才项目支持的人员。 2.围绕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引进的国家级人才项目获得者、省部级及以上专家称号获得者。 3.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或出站后首次参评的,其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4.民营企业人才首次申报职称,在满足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基础上,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 1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6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职称。 1.长期坚守生产一线且在工程技术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政府认定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选手,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 2.长期坚守生产一线且在工程技术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获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和优胜奖选手,可直接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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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河北省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备案表》和相应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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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绿色通道”申请由用人单位提出,并填写《河北省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备案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备案,其中高级职称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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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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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处室及 咨询电话 |
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0310-3112590 |
营商环境类
87.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享受相关通行停靠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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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邯郸市邮政管理局邯郸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邯郸市邮政、快递车辆通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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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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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邯郸市辖区内的邮政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许可及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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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邯郸市辖区内的邮政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许可及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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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邮政、快递电动三轮车通行资质申请表; 2.邮政、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备案分支机构名录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及产品相关技术参数说明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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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1.向市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通行证; 2.明确各备案车辆对应的编码,企业做好该车外观标识后; 3.市邮政管理局受理并审核后,交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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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邮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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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室及 咨询电话 |
市场监管处:0310-6268329 |
88.实行医保基金代结算,缩短企业回款周期,降低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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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邯郸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邯药采办〔2019〕1号)、《邯郸市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货款结算支付办法》(邯药采办〔2019〕8号)、《邯郸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医保基金代结算工作的通知》(邯医保发〔2019〕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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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自2019年5月25日(邯药采办〔2019〕1号)和2019年6月28日(邯药采办〔2019〕8号、邯医保发〔2019〕44号)起,截止日期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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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医药品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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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以下条件直接申报:有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配送权的配送企业,公立医疗机构和自愿申请参加集中采购的民营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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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配送企业:医保代结算账户开通申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信息、经办人人证合一照、提现账户开户凭证;医疗机构:《参加集中采购申请函》《承诺书》《货款代结算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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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系统内直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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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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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室及 咨询电话 |
药品耗材使用管控中心0310-31112729 |
89.在交通物流行业推广多式联运货运运营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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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 文件依据 |
交通运输部等18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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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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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全市范围内大型运输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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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有铁路专用线; 2.贴临港区,通过铁路专用线和港口连接; 3.紧邻航空货运作业区,且纳入政府统一空港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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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2.如有委托代理人,还需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3.项目占地面积,年吞吐量,总投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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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直接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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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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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室及 咨询电话 |
邯郸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监督处:0310-5907200 |
90.行政审批改备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实施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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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海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署法发〔2021〕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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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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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全国范围内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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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 3.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4.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5.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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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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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1.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板块办理,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 2.所在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核发《海关报关企业备案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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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邯郸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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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室及 咨询电话 |
0310-8065063,0310-8065062。 |
91.行政审批改备案,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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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 文件依据 |
《海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署法发〔2021〕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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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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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全国范围内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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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2.已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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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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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1.申请人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www.singlewindow.cn)/“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2.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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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邯郸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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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室及 咨询电话 |
0310-8065063,0310-8065062。 |
92.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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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 文件依据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农规〔202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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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自2020年6月12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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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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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对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时,达不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选址条件原距离规定的进行选址风险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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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项目选址概况(包括选址地点、天然屏障等); 2.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包括养殖畜禽种类、设计规模、饲养模式、平面布局、畜禽排泄物等废弃物处理公益技术及设施设备等); 3.动物防疫措施(重点说明动物防疫人工屏障、动物防疫硬件设施建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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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1.从风险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查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评估结束后,专家组形成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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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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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室及 咨询电话 |
办理处室:邯郸市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处 咨询电话:8031713 |
93.申请设立企业一日办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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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 文件依据 |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等七个部门关于印发《邯郸市企业开办一日办结工作方案》的通知(邯审批发〔202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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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自2020年8月起施行,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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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申请设立企业的自然人和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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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除涉及前置审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等特殊情形外,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参保登记(含劳动用工备案登记)等四个企业开办基本事项,实现全流程一体化在线办理,一个工作日(8个工作小时)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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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含《企业开办信息采集表》等附表);2.公司章程; 3.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4.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和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联络员等自然人身份证明); 5.住所材料; 6.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办税员、购票员实名信息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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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1.线上实行“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申请人登录 “企业开办‘一窗通’”专区,填写提交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等材料信息,数据同步采集、业务并联办理、结果实时共享,参保用工登记在线与营业执照同步办结,根据申请人意愿,线上业务办理完成后可以选择邮寄送达,或到企业开办专窗一次领取所需办件,或在自助设备机自助领取; 2.线下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申请人到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企业开办专区/专窗,申报企业开办材料,企业开办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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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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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室及 咨询电话 |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企业注册处 0310-8031720 |
94.政府采购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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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 文件依据 |
《邯郸市财政局邯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转发<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邯财采〔202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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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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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中小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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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文件第四条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的,可以享受扶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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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出具规定格式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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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优先采购:在采购文件中落实采购政策,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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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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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室及 咨询电话 |
邯郸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组织处,0310-2031776 |
95.职业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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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 文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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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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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劳动者、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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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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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职业病鉴定申请书、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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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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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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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处室及电话 |
职业病鉴定工作办公室 8167668 |
9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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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 3.《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明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冀消函〔2021〕299号) 4.《河北省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冀三重四创五优化〔20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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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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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1.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2.公共娱乐场所(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3.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不含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申请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上述场所主动申请办理的,辖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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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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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附基本信息登记表)或者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场所平面布置图; 4.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第1、2项材料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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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1.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1)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 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2)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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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邯郸市消防救援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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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室及 咨询电话 |
防火监督科 0310-5702655 |
生态环保类
97.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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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兑现政策 文件依据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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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时限 |
自2021年4月6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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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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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
对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的,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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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见《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全省第三批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冀环大气函〔2020〕911号)、《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全市第三批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邯环函〔2020〕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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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县相关部门申请—市相关部门审核—省相关部门审核—县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省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审核—省生态环境应急部门审核—省大气办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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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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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处室及 咨询电话 |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3115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