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5-10441
发布机构: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名称:邯郸市医疗保障局对《关于对〈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
文号:无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1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对《关于对〈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不断推进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坚持和完善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对《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邯医保规〔2022〕1号)相关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在我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居民医保基金按50%比例支付,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400元,其中村卫生室限额80元,超出年度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年度报销限额每年年底清零。保留原门诊历年累计限额,累计限额使用不限年度,不再新增累计限额,优先使用400元年度限额。普通门诊实行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
二、住院待遇
首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市域县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市域内二级及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起付标准比同级综合医院下降一级。
当年度第二次及以后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基础上降低5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不再区分住院次数,均执行首次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一次住院是指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未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不视为一次住院。
修订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9月1日前,向我局反馈意见建议。
邮箱:hddybzc@126.com; 联系电话:0310-3010528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1日
